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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财年(北斗导航的股票)

wx头像 wx 2022-04-02 16:59:5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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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职责。

重要内容提示: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定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被告

涉案的金额:232,282,762.65元本金及息(依据原告诉讼请求,本公司作为担保方之一就被乐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当均匀担的偿还职责)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负面影响:法院判定公司对成清波不能偿还新疆亿路万源实业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232,282,762.65元本金及息的1/7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因为该诉讼公司于2016年8月已收到相关申述状和法院立案通知书,前已依据公司的判别截止2016年12月31日,按申述金额计提了估计负债34,025,276.82元。

2016年8月18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指定媒上发表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2016-036),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申述成清波、高观、深圳市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偿权胶葛案进行了发表。

近来,公司收到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院(以下简称"新疆伊犁院")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成清波等天然人和深圳市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偿权胶葛一案的民事判定书。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一)基本状况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清波

被告二:高观

被告三:深圳市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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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五: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原告申述状所述,被乐成清波与许长奎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0年12月12日签定《告贷同》及《告贷同之补充协议》,约好许长奎向成清波供给告贷15000万元,原告新亿股份及被告高观、深圳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成城股份、天津国恒为成清波偿还该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担保,各确保人之间对确保职责担份额未做约好。告贷同签定后,因为成清波未能按实行还款职责,许长奎将成清涉及七位确保人诉至法院,要求成清波偿还欠款本息,确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诉讼进程,许长奎与成清涉及各确保人达到调停,并由深圳市级人民法院出具深法商初字第14《民事调停书》,承认成清波欠付的告贷本息数额及还款间,承认七个确保人对成清波的欠款本息承当连带偿还职责,但未清晰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享有偿权。还款限届满后,成清涉及各确保人均未实行还款职责。

2015年11月,原告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许长奎向新亿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款353,336,490.58元,上述债款经塔城地区级人民法院予以悉数承认。按照一般债款 65.73%的清偿率,新亿股份应向许长奎清偿232,282,762.65元。2015年12月31日,新亿股份将悉数金钱偿还许长奎,清偿职责实行结束。

因新亿股份作为担保人,对主债款人成清波的债款承当了确保职责。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偿。故,成清波应向新亿股份偿还欠款本金 232,282,762.65元及欠款间的息。本案除原告新亿股份外,被告高观、深圳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成城股份、天津国恒也为成清波偿还许长奎的告贷供给了连带职责确保担保,且各担保人内部没有约好确保职责的担份额,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则,连带一起确保的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向债款人不能偿的部,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份额担。没有约好的,均匀担。因而,被告高观、深圳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成城股份、天津国恒应在被乐成清波不能清偿的债款本息范围内,承当均匀担的偿还职责。

原告新亿股份就上述申述状所述内容向新疆伊犁院提申述讼。新疆伊犁院受理了该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乐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32,282,762.65 元,息5,894,175.10元(息建议至实践给付之日,暂算至2016年7月31日);

2、判令被告高观、深圳市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乐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当均匀担的偿还职责;

3、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现在发展状况

2017年4月9日,新疆伊犁院出具《民事判定书》,判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成清波于判定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疆亿路万源实业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32,282,762.65元及息5,894,175.10元(核算:以232,282,762.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按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借款率核算);

二、高观、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项债款不能清偿部各承当1/7的清偿职责。

假如未按判定指定的间实行给付金职责,应当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付出拖延实行间的债款息。

案子受理费1,232,684.69元,由成清波担负。

(四)对公司本润或后润等的影响。

依据判定状况,公司对成清波不能偿还新亿股份的232,282,762.65元及息5,894,175.10元的1/7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因为该诉讼公司于2016年8月已收到相关申述状和法院立案通知书,前已依据公司的判别截止2016年12月31日,按申述金额计提了估计负债34,025,276.82元。公司将关判定执行状况并活跃敦促进清波实行给付金的职责。若公司因而承当偿职责形成公司丢失,公司将向成清波进行偿。同,公司也将及实行信息发表职责,敬请资者意资危险。

二、备检文件

1.上述案子民事判定书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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