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表示倍牛证券,投资人据此要求退回此前的较高佣金费用目前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建议尝试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诉调对接机构提出相关合法合理诉求,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需要双方公平自愿进行调解。
A股近期大幅调整,股民纷纷“捂紧钱袋子”,对证券交易佣金费率更加在意,有投资者怒斥机构“装聋作哑”,因信息不对称产生不必要的“高额”佣金,更重要的是内心受到欺骗。
近期,70后普通投资者孙先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反映,在中泰证券开户至今的20年里,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呈现下降趋势,但因自己不知情,机构方也未主动告知沟通,其网络账户交易佣金费率一直按2.4‰(千分之二点四)收取,对比当下0.3‰(万分之三),差价接近10倍。
证券行业人士也坦言,这种现象很常见,有很多像孙先生那样的投资者因为不知情被持续收取高额交易佣金。那么,机构有没有主动告知股民佣金费率下调的义务倍牛证券?期间多收取的交易佣金能否退还倍牛证券?
《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事致电孙先生所指的中泰证券淄博市临淄区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公司有规定,不方便接受采访。对于此事更多细节和事件处理进展,本报记者给中泰证券方面发去采访函,但至今尚未收到回应。
对于此类“行业普遍”问题,数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券商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但是实际上券商并不会主动告知投资人佣金下调的信息。投资人据此要求退回此前的较高佣金费用目前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建议尝试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诉调对接机构提出相关合法合理诉求,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需要双方公平自愿进行调解。
20年老客户深感“被欺骗”
据上述投资者孙先生介绍,2002年他在中泰证券(此前叫“齐鲁证券”)淄博市营业部开账户,至今已有二十年,十五六年没有去营业部,期间也未与客户经理进行沟通,对市场交易佣金整体下调行情不知情。最近,他无意间了解得知,自己在营业部交易收取3‰(千分之三)的交易佣金,在网上交易收取2.4‰(千分之二点四),而当前中泰证券新客户仅收取万分之三的交易佣金,之间相差十倍。
孙先生是上班一族,对于佣金从“千分之”下调至“万分之”的市场行情之前没有过多在意,开户所在机构一直没有主动进行告知,20年里一直收取2.4‰(千分之二点四)的交易佣金。虽说资金不大,但他计算了2021年的佣金费用,900多万的成交量,中泰证券收取了他21929元,而如果按照0.3‰(万分之三)应该收取2741元,之间的差价为19188元。
“最近我联系到工作人员,对方坦言这其实是普遍现象,还有很多跟我一样,只是这些投资者没来询问沟通。同时,其也明确表示他们没有告知义务,如果投资者不主动沟通,也不会主动变更佣金费率,更不会退还此前多收取的费用,现在可以给我下调费率(降至0.2‰万分之二)。”孙先生直言特别生气,感觉被欺骗。
行业普遍不主动提示
资本市场发展迅猛,截至2022年2月25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突破2亿大关,交易活跃度和交易量直接关系券商“钱袋子”。近年来,券商机构之间经纪业务大战愈演愈烈,股票交易佣金不断下调。
A股投资结构中,普通投资者(散户)占比很大,上述孙先生事件或反应行业普遍现象。对于开户时间较长的老股民而言,如果自己没有主动关注佣金费率变化,机构也没有主动进行沟通告知变更,很多时候“蒙在鼓里”,因信息“盲区”产生了不必要的交易佣金费用。
对此,某中小券商经营部负责人刘丰(化名)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按照签署的佣金收费协议书基本是“永久”,投资人没有申请调整佣金,机构方面基本不会主动告知,更不会不经过同意变更佣金费率。这其实算是常见的“行业灰色事件”,除非投资者跟证券经纪人“关系好”,工作人员或许会主动提示投资者费率下调的事。尤其在如今的经纪大战下,为了吸引新客户,券商机构纷纷压低费率,费率降低幅度其实是“可商量”的。
刘丰进一步表示,券商经纪业务竞争激烈,成本是万分之零点九,现在佣金普遍降到万分之一点五至二点五,佣金利润其实在不断压缩,其所在的机构也正在积极向财富管理转型,与客户更要维护好关系,以“引流”基金等其他业务,实现公司收入提高的目标,但转型的背后需要的是优质的服务及产品。
“一般不提示的,甚至是故意的,很多老的存量营业部就是靠这种高存量费率生存,投资者也难以要求赔偿。”一位业内人士陈超(化名)也向记者表示,相比而言,以前这种案例更多,现在投资者也更为“精”了,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取佣金费率下调的信息,经过沟通后变更费率。现在这种事情,更多体现在一些非常老的营业部或者年纪很大的股民身上。一般现在券商机构开发客户,都会说清楚费率。
能否退回相关费用
从法律法规来看,证券交易佣金普遍下调,券商机构有没有告知投资人的义务?因为机构的“不主动”告知情况,投资人能否要求退回此前的较高佣金费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文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券商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但是实际上券商并不会主动告知投资人佣金下调的信息。“如果券商故意告知投资人佣金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收费标准的,致使投资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佣金的,投资人可以要求券商退回,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佣金条款”。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耀华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的3‰(千分之三),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而在实际操作中,证券交易佣金费率一般是由客户与证券公司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自由协商后通过开户文件确定。
在目前佣金费率不断下调的背景下,券商等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对股民的告知义务,这既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明确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也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根据相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履行好对投资者的相关告知义务,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标准,充分保障好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诚信执业的基本要求。同时,应该做好手续费收取范围的告知工作。
白耀华进一步解释,但是投资人据此要求退回此前的较高佣金费用目前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投资人根据证券行业的惯例,对佣金支付标准有异议而要求调整的,由投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双方商定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我们建议投资人可以尝试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诉调对接机构提出相关合法合理诉求,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需要双方公平自愿进行调解”。
自身保持关注与学习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投资和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也有所变化,尤其对于“互联网”使用不太擅长的“老股民”而言,投资方面有哪些建议?
熊文提出三点建议倍牛证券:
一是投资者自身要与时俱进。互联网时代也是信息共享时代,这些“老股民”们要慢慢学会与时代融合,加入互联网时代潮流。
二是持续关注证券立法、司法解释的动态,多去了解证券投资新政策,不仅要关注证券立法,也要关注行业规范文件。证监会已经设置了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也有专门的《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专题。
三是在选投资的时候最好“货比三家”,了解不同券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
白耀华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券商的崛起和中小型券商的积极转型,“老股民”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同时还要擦亮眼睛,否则”老股民“自己觉得拿到的是”馅饼“实际上却是踏进了”陷阱“。
白耀华还指出,投资者选择券商提供的服务时,要综合考虑平台口碑、服务细节而定。有些券商名义上打出低佣金甚至”零佣金“的口号,实际上却有诸多条件限制,比如仅限特定的活动期,或是买入便宜、卖出要提高收费,或者强制搭售收费的增值服务。许多券商以低佣金吸引投资者开户,向投顾业务、资管业务引流,从而撬动更大的业务。
监管引导保护股民利益
针对各种因素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法律监管角度而言,券商机构应该如何“友善”对待老股民,真正提高证券服务质量?
“通过监管措施的方式公示公开佣金的收费信息倍牛证券;其次对于券商的隐瞒佣金收费标准或者欺诈收取高额佣金的行为,可以设置投诉退款机制,计入券商的诚信档案。”熊文表示。
白耀华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的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有义务确保“老股民“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如果佣金费率在“新股民”开户过程中已显著低于”老股民“的费率,券商机构本着公平对待所有客户的原则,应建立充分保障“老股民”合法权益的服务机制,通过交易平台主动向“老股民”发送可以申请调整佣金费率的告知信息,充分保障好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执业的基本要求。
“另外,《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加强客户服务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白耀华也提出建议,首先,证券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
其次,证券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营业部在证券交易佣金管理中还应遵守住所地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
最后,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佣金、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应分别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地方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本文源自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