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
银行稳妥安排相关生意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令〔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相关生意处理办法,规范银行稳妥安排相关生意行为,防备相关生意危险,促进银行稳妥安排安全、独立、稳健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稳妥安排包含银行安排、稳妥安排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财物处理公司、金融租借公司、轿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安排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乡村信誉协作社、乡村协作银行。
稳妥安排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稳妥集团(控股)公司、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处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稳妥安排展开相关生意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则,健全公司处理架构,完善内部操控和危险处理,遵从诚实信誉、揭露公允、穿透辨认、结构明晰的准则。
银行稳妥安排不得经过相关生意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纳有用办法,防止相关方使用其特别位置,经过相关生意损害银行稳妥安排利益。
银行稳妥安排应当保护运营独立性,进步商场竞争力,操控相关生意的数量和规划,防止多层嵌套等杂乱安排,要点防备向股东及其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危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安排依法对银行稳妥安排的相关生意施行监督处理。
第二章 相关方
第五条 银行稳妥安排的相关方,是指与银行稳妥安排存在一方操控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严重影响,以及与银行稳妥安排同受一方操控或严重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
第六条 银行稳妥安排的相关自然人包含相关生意处理办法:
(一)银行稳妥安排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共同行动听、终究受益人;
(二)持有或操控银行稳妥安排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缺乏5%但对银行稳妥安排运营处理有严重影响的自然人;
(三)银行稳妥安排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档处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财物搬运、稳妥资金运用等中心事务批阅或决议计划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相关方的爱人、爸爸妈妈、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相关方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
第七条 银行稳妥安排的相关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包含:
(一)银行稳妥安排的法人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共同行动听、终究受益人;
(二)持有或操控银行稳妥安排5%以上股权的,或许持股缺乏5%但对银行稳妥安排运营处理有严重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共同行动听、终究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相关方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方操控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
(四)银行稳妥安排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相关方操控或施加严重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第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相关方操控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
第八条 银行稳妥安排依照本质重于方法和穿透的准则,能够确认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为相关方:
(一)在曩昔十二个月内或许依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则景象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相关方的其他联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银行稳妥安排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操控的法人或其他安排;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相关方可施加严重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
(五)对银行稳妥安排有影响,与银行稳妥安排产生或或许产生未恪守商业准则、有失公允的生意行为,并可据以从生意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
第九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安排能够依据本质重于方法和穿透的准则,确认或许导致银行稳妥安排利益搬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安排为相关方。
第三章 相关生意
第十条 银行稳妥安排相关生意是指银行稳妥安排与相关方之间产生的利益搬运事项。
第十一条 银行稳妥安排应当依照本质重于方法和穿透准则,辨认、确认、处理相关生意及核算相关生意金额。
核算相关自然人与银行稳妥安排的相关生意余额时,其爱人、爸爸妈妈、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稳妥安排的相关生意应当兼并核算;核算相关法人或非法人安排与银行稳妥安排的相关生意余额时,与其存在操控联系的法人或非法人安排与该银行稳妥安排的相关生意应当兼并核算。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安排能够依据本质重于方法和穿透监管准则确认相关生意。
银保监会能够依据银行稳妥安排的公司处理情况、相关生意危险情况、安排类型特色等对银行稳妥安排适用的相关生意监管份额进行设定或调整。
第一节 银行安排相关生意
第十三条 银行安排的相关生意包含以下类型:
(一)授信类相关生意:指银行安排向相关方供给资金支撑、或许对相关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或许产生的补偿、付出职责作出确保,包含借款(含生意融资)、收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出资、特定意图载体出资、开立信誉证、保理、担保、保函、借款许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本质上由银行安排承当信誉危险的表表里事务等;
(二)财物搬运类相关生意:包含银行安排与相关方之间产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生意,信贷财物及其收(受)益权生意,抵债财物的接纳和处置等;
(三)服务类相关生意:包含信誉评价、财物评价、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能和根底设施服务、产业租借以及托付或受托出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相关生意,以及依据本质重于方法准则确认的或许引致银行安排利益搬运的事项。
第十四条 银行安排相关生意分为严重相关生意和一般相关生意。
银行安排严重相关生意是指银行安排与单个相关方之间单笔生意金额到达银行安排上季末本钱净额1%以上,或累计到达银行安排上季末本钱净额5%以上的生意。
银行安排与单个相关方的生意金额累计到达前款规范后,这以后产生的相关生意,每累计到达上季末本钱净额1%以上,则应当从头确认为严重相关生意。
一般相关生意是指除严重相关生意以外的其他相关生意。
第十五条 银行安排相关生意金额核算方法如下:
(一)授信类相关生意准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核算生意金额;
(二)财物搬运类相关生意以生意价格或公允价值核算生意金额;
(三)服务类相关生意以事务收入或开销金额核算生意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认的其他核算口径。
第十六条 银行安排对单个相关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越银行安排上季末本钱净额的10%。银行安排对单个相关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地点集团客户的算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越银行安排上季末本钱净额的15%。银行安排对悉数相关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越银行安排上季末本钱净额的50%。
核算授信余额时,能够扣除授信时相关方供给的确保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银行安排与相关方展开同业事务应当一起恪守关于同业事务的相关规则。银行安排与境表里相关方银行之间展开的同业事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展开的事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份额规则和本办法第十四条严重相关生意规范。
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安排采纳危险处置或接收等办法的银行安排,经银保监会同意可不适用本条所列份额规则。
第二节 稳妥安排相关生意
第十七条 稳妥安排的相关生意包含以下类型:
(一)资金运用类相关生意:包含在相关方处理银行存款;直接或直接生意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出资相关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财物;直接或直接出资相关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出资根底财物包含相关方财物的金融产品等。
(二)服务类相关生意:包含审计服务、精算服务、法律服务、咨询参谋服务、财物评价、技能和根底设施服务、托付或受托处理财物、租借财物等。
(三)利益搬运类相关生意:包含赠与、给予或承受财政赞助,权力转让,担保,债权债务搬运,抛弃优先受让权、同份额增资权或其他权力等。
(四)稳妥事务和其他类型相关生意,以及依据本质重于方法准则确认的或许引致稳妥安排利益搬运的事项。
第十八条 稳妥安排相关生意金额以生意对价或搬运的利益核算。详细核算方法如下:
(一)资金运用类相关生意以稳妥资金出资金额核算生意金额。其间,出资于相关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根底财物触及其他相关方的,以出资金额核算生意金额;出资于相关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根底财物不触及其他相关方的,以发行费或出资处理费核算生意金额;买入财物的,以生意价格核算生意金额。
(二)服务类相关生意以事务收入或开销金额核算生意金额。
(三)利益搬运类相关生意以赞助金额、生意价格、担保金额、标的商场价值等核算生意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认的其他核算口径。
第十九条 稳妥安排相关生意分为严重相关生意和一般相关生意。
稳妥安排严重相关生意是指稳妥安排与单个相关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生意金额到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稳妥安排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财物的1%以上的生意。
一个年度内稳妥安排与单个相关方的累计生意金额到达前款规范后,这以后产生的相关生意再次累计到达前款规范,应当从头确认为严重相关生意。
稳妥安排一般相关生意是指除严重相关生意以外的其他相关生意。
第二十条 稳妥安排资金运用相关生意应契合以下份额要求:
(一)稳妥安排出资悉数相关方的账面余额,算计不得超越稳妥安排上一年度末总财物的25%与上一年度末净财物二者中的金额较低者;
(二)稳妥安排出资权益类财物、不动产类财物、其他金融财物和境外出资的账面余额中,对相关方的出资金额不得超越上述各类财物出资限额的30%;
(三)稳妥安排出资单一相关方的账面余额,算计不得超越稳妥安排上一年度末净财物的30%;
(四)稳妥安排出资金融产品,若底层根底财物触及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或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的相关方,稳妥安排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越该产品发行总额的50%。
稳妥安排与其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出资相关方的账面余额及购买份额应当兼并核算并契合前述份额要求。
稳妥安排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的相关生意,不适用前述规则。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安排
相关生意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穿透准则和本质重于方法准则,加强相关生意确认和相关生意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