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1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音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宁波证监局对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违背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
宁波证监局以为,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赵利勇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关系密切,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一起生意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 证券代码:600387)的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构成、发展改变的进程高度符合,且龚白玉证券账户与赵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的时刻高度一起,生意理由不能合理解说账户生意特征的反常性。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使用内情信息一起从事内情生意的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情生意行为。
此外,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本案内情信息知情人。据天眼查显现,吕某奎为吕小奎,系海越股份声誉董事长。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制止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使用内情信息从事证券生意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在内情信息揭露前,不得生意该公司的证券,或许走漏该信息,或许主张别人生意该证券。 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别人一起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收买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内情生意行为给出资者构成丢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生意内情信息的知情人或许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在触及证券的发行、生意或许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严重影响的信息揭露前,生意该证券,或许走漏该信息,或许主张别人生意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情生意的,还应当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办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情生意的,从重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
当事人:赵利勇,男,1966年12月出世,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龚白玉,女,1989年12月出世,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祝科斌,女,1982年10月出世,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违背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一、内情信息的构成及揭露进程
2015年6月,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因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运营困难,实践操控人吕某奎、袁某鹏等人商议出售海越股份,并托付袁某鹏担任商洽事宜。
2016年11月10日左右,宁波东海兴业出资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兴业)宋某青和李某敏到海越股份与吕某奎、袁某鹏等人碰头,咨询海越股份出售事宜,因两边定见不合,未达到合作意向。
2017年1月9日,雪松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明等人到海越股份与吕某奎、袁某鹏、彭某放、陈某相等人碰头商谈,并表达了收买意向,吕某奎等人也表明乐意进一步商洽,并聘请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进一步商谈。
2017年1月10日,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与袁某鹏就海越股份出售事宜进行商洽,袁某鹏让孙某真、周某军起草开始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月11日,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徐某明、张某华在杭州与吕某奎、袁某鹏、陈某相等人碰头,商谈收买事宜。两边就收买前提条件、收买价格等根本达到一起。
2017年1月23日,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与海越股份孙某真和周某军碰头,讨论股权转让协议的详细细节问题。
2017年2月5日,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职责公司史某铭,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和吕某奎、袁某鹏、孙某真、彭某放等人在杭州海越大厦商洽收买事宜,两边就价格、付出方法等均达到一起定见。
2017年2月6-7日,史某铭向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职责公司董事长张某亮汇报了海越股份项目,张某亮表明同意,后史某铭要求海越股份停牌,海越股份方面表明同意。
2017年2月8日,海越股份发布严重事项停牌公告,主要内容为“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谋划所持本公司悉数股权的转让事宜,上述股权转让将导致公司操控权产生改变”。
2017年2月15日,海越股份发布严重事项发展及延期复牌公告,主要内容为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拟以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悉数股权以协议方法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职责公司。
综上,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悉数股权事项,将导致海越股份实践操控人产生改变,归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则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其持有股份或许操控公司的状况产生较大改变”的严重事件,系《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则的内情信息。该内情信息构成时点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内情信息灵敏期终止于2017年2月8日。吕某奎、袁某鹏、陈某相等人知悉内情信息的时刻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
二、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一起内情生意“海越股份”的状况
(一)赵利勇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存在通讯联络
赵利勇与海越股份一起出资宁波海越,和吕某奎、袁某鹏、陈某相等人彼此知道。2017年1月12日、13日,赵利勇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
(二)赵利勇与龚白玉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一起生意“海越股份”
赵利勇与龚白玉系夫妻,夫妻关系安稳,日常一起生活寓居。龚白玉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1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宁波甬江大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XXX33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6XXXX985,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363,龚白玉为该账户的实践操作人,账户资金为赵利勇与龚白玉的家庭共有资金。
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赵利勇于2017年1月12日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联络后,当日17时6分与龚白玉通话15秒,13日2时16分与龚白玉通话29秒。1月13日,龚白玉证券账户经过龚白玉手机托付买入“海越股份”合计190,900股,成交金额合计2,941,985.00元。2018年9月18日、19日,龚白玉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合计190,900股,经核算,扣除相关生意费用,亏本1,028,874.27元。
龚白玉证券账户生意“海越股份”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符合,且无合理理由。2017年1月12日、13日龚白玉与赵利勇联络后,龚白玉证券账户1月13日存在转入资金行为,并大额亏本卖出其他股票后全仓初次买入“海越股份”,买入时刻为10时46分至11时1分,且该证券账户在买入“海越股份”之前的近半年无股票生意记载,此次生意与前史生意习气不符。内情信息揭露前,该证券账户再未生意其他任何股票。赵利勇、龚白玉对内情信息灵敏期内生意“海越股份”未能作出合理解说。
(三)赵利勇与祝科斌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一起生意“海越股份”
祝科斌系赵利勇姐姐赵某娜女儿,与赵利勇关系密切,在赵利勇操控的公司担任出纳,办理赵利勇名下公司资金,为赵某娜证券账户的实践操作人。赵某娜证券账户于2007年11月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宁波孝闻街营业部,资金账号41XXXX6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4XXXX282,深圳股东账户012XXXX792。
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赵利勇于2017年1月12日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联络后,1月13日与祝科斌有5次通话联络,别离是上午10时19分通话1分23秒、10时37分通话43秒、10时49分通话17秒、10时52分通话11秒、下午1时55分通话13秒,均为赵利勇主叫祝科斌。1月13日,赵某娜证券账户由祝科斌手机托付买入“海越股份”合计520,603股,成交金额合计8,000,369.96元,资金直接来历于赵利勇操控的宁波万华科技出资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赵某娜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合计520,603股,经核算,扣除相关生意费用,亏本3,046,602.68元。
赵某娜证券账户生意“海越股份”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高度符合,且无合理理由。自2015年1月1日以来,该证券账户买入股票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只要“海越股份”,成交金额较过往生意显着扩大,且该证券账户在买入“海越股份”之前的近一年除新股申购外无其他股票买入生意记载。2017年1月13日10时19分赵利勇联络祝科斌后,祝科斌向赵某娜证券账户转入8,000,000元,10时34分至11时1分连续买入“海越股份”,合计520,603股。期间,赵利勇别离于10时37分、10时49分、10时52分联系了祝科斌,祝科斌在询问笔录中表明,赵利勇奉告其“海越股份会有大动作,应该会涨,能够去买”,其就买入了“海越股份”,并在电话中告知了赵利勇详细买入的股数,后来“海越股份”跌得最多的时分,赵利勇说由于他的原因买入“海越股份”构成的亏本,由赵利勇来补偿。赵利勇、祝科斌对内情信息灵敏期内生意“海越股份”未能作出合理解说。
上述违法现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载、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生意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以为,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赵利勇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关系密切,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一起生意“海越股份”的行为显着反常,与内情信息构成、发展改变的进程高度符合,且龚白玉证券账户与赵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的时刻高度一起,生意理由不能合理解说账户生意特征的反常性。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使用内情信息一起从事内情生意的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情生意行为。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议:
对赵利勇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祝科斌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龚白玉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