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近年来会集查处了一批严峻财政造假案子,其间单个案子因触及商业银行为上市公司展开资金池事务而备受商场高度重视。
商业银行为上市公司展开资金事务应受何种监管?怎么有用防止此类案子再度产生?商业银行法需求怎么完善?该等问题成为评论的焦点。
3月3日,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得悉,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长朱建弟就上述焦点问题提交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监管商业银行触及上市公司资金池事务的主张》。
朱建弟指出,商业银行展开上市公司资金池事务时,一般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签署相关现金处理协议(以下称“资金池”),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首要供给两项服务:(1)账户资金归集服务:当上市公司账户产生收款时,该账户资金实时归集至控股股东银行账户,由控股股东分配和运用,上市公司账户一起记载累计归集的资金余额;(2)账户出现余额处理:在现金处理服务络下,上市公司能够挑选对外出现应计余额,而非账户实践余额。
“商业银行触及资金池产品所谓的账户资金会集,其实质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经过商业银行完结资金搬运和划转,构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典型的相关买卖;所谓账户出现余额处理,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合作上市公司对外供给不实货币资金余额信息,缺少任何合理性,严峻误导了商场投资者,存在违法违规景象。”朱建弟表明。
他以为,上述情况违背上市公司相关买卖审议和发表要求、违背资金占用的制止性规则、违背了信息发表的相关规则。并且,商业银行在向审计组织回函时,应当保证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然相关监管组织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假如商业银行在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审计时仅发表所谓的应计余额,未发表实践存款余额,那么不只严峻违背了相关规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财政报表审计程序彻底失效。
因而,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组织,其在为上市公司处理资金池事务时,应当检查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抉择以及信息发表文件,假如只是根据上市公司公章就帮忙控股股东进行资金归集和出现余额,那么明显没有实行根本的留意职责,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间小股东的权益。
鉴于前述定见,朱建弟主张,完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从行政职责、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三个维度加强对商业银行触及上市公司资金池事务的监管:
首要,在行政职责层面,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将监管前置,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展开触及上市公司的资金池事务时,应当查验上市公司章程、董事会抉择、股东会抉择和信息发表文件,保证资金池事务获得恰当授权和完结信息发表。假如上市公司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抉择且未进行信息发表的,那么商业银行应当制止为上市公司处理资金池事务。别的,严厉制止商业银行将上市公司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账户的行为。不然,商业银行应遭到监管组织的相应处分。
其次,在民事职责层面,假如上市公司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抉择且未进行信息发表的,那么商业银行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资金池协议无效,商业银行应当返还所归集的上市公司资金。假如商业银行存在与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歹意勾结,搬运上市公司资金,回复虚伪询证函的,那么应当与上市公司就投资者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最终,假如商业银行详细工作人员明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使用资金池事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依然与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歹意勾结、搬运上市公司资金、回复虚伪询证函的,那么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并追查相关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