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陈浩(化名)投珍重疾险的三家稳妥公司中,合同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表述如出一辙,但他2020年患病后,两家予以确定理赔,别的一家则以为不契合标准予以拒赔。
回绝理赔的稳妥公司——调和健康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调和稳妥”)理赔人员表明,公司以为病理定论达不到合同约好的“恶性肿瘤”的标准。假如投保人不服,主张其到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胶葛。
2021年1月,陈浩将调和稳妥起诉至法院。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一审确定陈浩疾病不归于案涉稳妥职责规模,不予承当稳妥职责。之后陈浩提起上诉。
2021年11月10日,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确定陈浩所患疾病属“恶性肿瘤”,归于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规模,应该予以赔付20万稳妥理赔金。
查出肠癌后两家理赔一家拒赔
陈浩是福建福州人,本年47岁。他的妻子彭娟(化名)向汹涌新闻表明,她稳妥认识比较高,2006年就开端为自己和家人购买重疾险。直至2020年,她先后为陈浩在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国安全人寿”)、我国人民健康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国人保健康”)、调和健康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调和健康稳妥”)购买了不同额度的重疾险。
其间,调和健康稳妥购买于2014年8月,稳妥产品称号为“调和健康之尊定时防癌疾病稳妥”,首年交保1232元,稳妥期为20年,保额为20万,癌症确诊将给付20万元。
2020年5月,陈浩去医院做肠胃镜查看,发现肠内有小肿物。7月初,陈浩在福建省立医院完成了切除手术,医院出具的病理确诊显现为:(直肠,ESD)肠神经内分泌瘤(G1),滋润粘膜层至粘膜基层,手术标本侧切缘及底且缘未见病变累及。
8月中上旬,陈浩分别向我国安全人寿、我国人保健康请求理赔,两家公司均确定该病理确诊归于直肠癌G1期,契合合同约好的“恶性肿瘤”的标准,予以理赔,合计补偿保额及医药费约208万元。
但是,在向调和健康稳妥请求理赔时,陈浩却收到了“拒赔函”,拒赔理由是“不构成补偿条件”。
汹涌新闻比对三家稳妥公司合同后发现,其关于“恶性肿瘤”的表述一起。
“相同的稳妥条款,相同的疾病,为何理赔时会存在差异呢?”彭娟很惊讶。
拒赔的稳妥公司:达不到理赔标准
三家稳妥公司关于“恶性肿瘤”的表述均为:“指恶性细胞不受操控的进行性增加和分散,滋润和损坏周围正常安排,能够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分散搬运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查看成果清晰确诊,临床确诊归于世界卫生安排《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世界计算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领域。”
其间,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证规模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计划A期程度的缓慢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计划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含恶性黑色素瘤及已产生搬运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调和稳妥公司的稳妥合同释义部分第7.7条即上述内容。
汹涌新闻注意到,以上关于“恶性肿瘤”的表述源于2007年我国稳妥职业协会与我国医生协会一起组成“重疾险专家委员会”研讨拟定的《严重疾病稳妥的疾病界说运用标准》(下称“标准”),该标准是我国首个重疾险职业标准性操作攻略,对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界说及程度进行了标准化,以保证重疾险中的25种疾病的界说及理赔标准完全相同。
汹涌新闻此前曾随陈娟一起前往调和健康福建分公司了解状况。理赔人员向陈娟表明,陈浩的状况虽到达“滋润”,但“损坏周围细胞”的表述没有,相关理赔请求已向总公司陈述,总公司以为病理定论达不到合同约好的“恶性肿瘤”的标准。
关于其他两家稳妥公司已赔付而调和健康不予理赔的质疑,理赔人员表明,公司确定病理定论仍是没有到达公司确定的标准,如对理赔决议不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是否归于“恶性肿瘤”?
2021年1月,陈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浩罹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是否归于案涉合同约好的“恶性肿瘤”规模。
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第2.3条稳妥职责约好,在合同有用期内,等候期后,被稳妥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度罹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稳妥人按合同约好给付癌症确诊稳妥金。
判决书显现,调和稳妥公司以为,“直肠神经内分泌瘤(G1)”不契合稳妥条款第7.7条关于癌症的规则,不归于《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世界计算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规模。
调和稳妥以为,陈浩无法举证证明其所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瘤(G1)归于ICD-10的恶性肿瘤规模中的任何一种。因而,不该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而陈浩以为,他供给的疾病证明书能够证明其所患肠神经内分泌瘤(G1)已滋润、分散至粘膜基层,契合稳妥合同7.7条关于恶性肿瘤的界说,且肠神经内分泌瘤(G1)并不在稳妥合同约好的承保疾病在外规模内,应归于调和稳妥承保的疾病规模。
终审:所患疾病属2007年版“恶性肿瘤”,需赔付
2021年7月14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台江区法院以为,陈浩供给的疾病证明书、病理陈述及出院小结无法证明其罹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契合稳妥合同关于癌症的界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浩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福州中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浩罹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是否归于案涉合同约好的“恶性肿瘤”规模。“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仅从疾病称号无法简略判别其是否属案涉稳妥合同“稳妥职责”规模或世界卫生安排《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世界计算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规模。
福州中院称,我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1月下发《我国银保监会关于运用<我国人身稳妥业严重疾病经历产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告诉》,清晰了严重疾病(含恶性肿瘤一重度)界说包含2007年发布的《严重疾病稳妥的疾病界说运用标准》和2020年发布的《严重疾病稳妥的疾病界说运用标准修订版》。
福州中院称,2020年版中“恶性肿瘤”相较于2007年版差异在于将其区别红轻度、重度两类,2020年重疾表对“恶性肿瘤一重度”界说时,专门指出7种类型疾病不归于“恶性肿瘤一重度”,其间第(7)种为“未产生淋巴结和远处搬运且WHO分级为G1等级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即被稳妥人罹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疾病在2020版重疾表中被扫除在“恶性肿瘤一重度”之外,属“恶性肿瘤”轻度领域。
福州中院以为,本案稳妥合同虽适用的是2007版重疾表界说的“恶性肿瘤”,但该版“恶性肿瘤”不区别轻重度,只需该疾病属“恶性肿瘤”,稳妥人均应按稳妥合同予以赔付。故上诉人罹患的“直肠神经内分泌肿瘤(G1)”属本案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规模,稳妥人应予赔付。
综上,福州中院吊销一审判决,确定调和稳妥需赔付陈浩稳妥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