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证券投资者可能都不知道涨停限制吗,其实我国的证券市场在一开始涨停限制吗,就是没有涨跌停板限制的。每只股票在交易日当日其实也可以涨很多涨停限制吗,也可以跌很多。但是在1996年,000585东北电的股票价格,在10月17日股价一飞冲天,当日从每股7元多,最高达到17元,收盘价达到14.99元,一日涨了108.77%涨停限制吗!
之后证券监管部门经过充分考虑,终于在1996年12月16日开始,设置了每天的涨跌幅限制,每天涨跌停板的最高幅度为上下10%,之后又规定了ST类股票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上下5%,从而形成了我国的股票涨跌停板规则。此次中央财经大学贺强教授又一次提出,可以考虑取消股票涨跌停板限制。那么未来可以取消吗?
纵观全球各个国家的股票交易规则,采用涨跌停板规则的国家不多在全球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中,对于股票交易的价格管制是采取着不同的管理方式,类似于我国这样,严格规定交易日固定比例的涨跌停板规则的资本市场不多,现在主流就是三种涨停限制吗:
1.采取类似我国这样的严格涨跌停板规则的管制措施。
整体在全球的股票市场中,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不太多。例如韩国首尔证券市场从1998年开始规定涨跌幅限制为15%;泰国曼谷证券市场为30%(1997年12月实施);菲律宾马尼拉证券市场规定涨幅可达50%、跌幅40%;而波兰华沙交易所规定开盘价不超过前日收盘价的5%,连续交易时不得超过10%。
这种严格管理的好处在于规则简单,可以控制单只股票的波动范围,让炒作者不至于在单日获利或者亏损太多。但是不好之处在于证券市场本来就是一个自由交易的市场,这种日间的管制,让股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投资者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真实变化。
2.采取“阶段性涨跌幅限制+熔断延迟”的限制规则。
在目前全球的股票市场中,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还不少。主要是以股票前一日收盘价为基准,制定交易日中阶段性涨跌幅度。如果价格发生异常,那么制定有不同的涨跌幅度与暂停交易的时间(熔断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限制乐福的大幅变动,熔断可以冷却投资者的情绪,进行合理的报价和交易。
例如法国巴黎交易所就是如此,如果主板股票第1次达到涨跌停板的10%,暂停15分钟交易。再达到停板前价格的5%,再暂停15分钟交易。如果又一次再达到停板前价格的5%,当日交易熔断到闭市。那么算下来,理论上交易日中每只股票最大涨幅为前日收盘价的21.25%,最大跌幅为18.75%。
同样还有西班牙马德里交易所也是如此,同样其他一些国家的交易所也是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既照顾了交易者的情绪表达,又可以适当干预了股票的涨跌幅,其实走的就是一条中间道路。
3.采取“不干涉股票涨跌幅+市场断路措施与暂停交易的限制规则。
美国纽约交易所以及纳斯达克交易所,对个股涨跌幅度都不做限制,采取的是完全放开的管理措施。但是美国对于股票指数的大幅变化是有着相应的熔断措施的,称之为市场断路。纽交所设置了7%、13%和20%的三级熔断。当大盘指数在交易日下午3点25分之前触及到第一档或者第二档熔断阈值的时候,暂停交易15分钟;当大盘指数触及到第三档熔断阈值时,剩余全天停止交易。
同时美国交易所的熔断管理规则只关心指数的下跌跌幅,如果上涨是不会进行干涉的,这是一种单向的熔断措施。那么这样管理的好处就在于对于个股不做任何的干涉,保障了自由交易的权利,但是对于股票指数进行干涉,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类似于英国伦敦交易所等等,也采取了类似的管理体系。
总体看来,其实我国的涨跌停板规则,就是一种变相的针对个股的熔断机制,控制个股的涨跌幅度。当然我们也有整个市场的熔断体系。也就是说我们的管理理念是不但控制个股变化,也要管理整个市场的变动。
股票涨停板规则可以取消,但是对比国外,需要两方面跟上其实看到了全球各个国家对于个股的监管规则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金融规则,我们发现不能是我国还是其他各国,监管部门的初衷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既然证券交易是一个纯市场的自由交易,那么以最大的可能性保障其交易的畅通性,同时按照本国对于金融监管的看法,也要金融整体形式的可控和减少短期的波动。
那么在此情况下,确实可以针对个股的监控逐步地放松,既然涨停板规则就是一个对于个股的熔断机制,那么就以越少的干涉越好为目标。其实这两年监管部门也是如此的思路开展工作的,我国也在尝试不断放大涨跌停板的范围,从过去主板的10%,到创业板的20%,甚至在北交所新三板的上市规则中,已经尝试性的放大到了30%,其实在这一点上,我们比韩国首尔交易所步伐还更大一些。
但是在此也清晰地看到,股票涨跌停板规则的改变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着直接的关联,如果监管水平仍然是效率缓慢,同时最终的违规违法处罚比较轻,那么还是会吸引很多不法之徒,冲入证券市场去捞金,采取各种违法违规的做法,例如内部交易、联合坐庄等等违规违法手段,快速谋取暴利捞一把就跑。
未来证券市场取消涨跌停板,也是可以尝试的,但是对于我们的监管要求就非常高了。这些证券交易的规则改变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执法是否及时?处罚是否合理?如果这重要的两点能做到,就可以让违法成本变得足够高。犯罪分子谋取到不法利润之后,有可能还没来得及去挥霍或者进行藏匿和转移,就已经被抓到,赃款被锁定。最终如果他们要承担的违法成本,远高于不法收入,那不就是“陪着夫人又折兵”吗?法律有着震慑性,自然可以让敢于以身试法的人越来越少。
2.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是否可以不法分子被钻空子?过去新证券法没有修订的时候,就是因为法规相对规定的比较松,违法成本相对处罚比较轻,导致各种不法分子前赴后继地去尝试冲关,如果成功了就可以实现一夜暴富,如果没有成功,那么赔点钱也可以逃脱法网。我们的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一段时间了,其实是否达到全部完善还有待观察。如果未来还有需要完善之处,那么坏分子完全可以利用规则的漏洞在其中快速牟利。
中央财经大学的贺强教授是国内知名的学者专家,提出的取消涨跌停板的建议非常好。有着对未来探讨的前瞻性,也有着发展证券市场的迫切性,同时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未来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涨跌停板##A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