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综合各方观点,大股东回避、累积投票、网络投票、媒体征集投票、以及对投资基金采取一定程度限制等方式,或许可以部分弥补分类表决的不足。
方案一:大股东回避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指出,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一定要维护,但根据有关规定,投资者的权力与股份挂钩,“同股同权”或者说“一股一票”的原则也是天经地义。那么股份少则权利少的问题如何解决?
他表示:“现在A股市场也在向香港学习,而一些再融资、增发等行为导致股价下跌、使投资者受损的现象也引起我们的反思,是否可以考虑引入大股东回避制度?”他进一步表示,在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相关规定中引入大股东回避制度不失为一个解决方案,但关键还要看监管层如何引入其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规定。
方案二:累积投票
在采访过程中,不少专家不约而同地提到一种方式———累积投票。该方式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监)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但是,这种方式引入到再融资、发债等重大事项中,是否有失公平?这也是我们不赞成将该制度扩大到选举董监事之外的更多公司事宜中去的原因。”多位专家质疑道。看来很多看似有利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方案三:继续沿用网络投票
“分类表决肯定是不能用了,因为股改之后,股份不分类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长华生表示,全流通以后,大小股东平等,从这个角度来说,股东权利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比较分散,股份较少,在中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会比较突出。
华生建议,利用交易系统网上投票参与公司决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如果是到场投票的话,中小投资者几乎是说了什么都不算,试想谁会持股一点点还专程去参加股东大会投票呢?”他指出,股改当中创造的利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方式,是表达中小投资者民意、参与公司治理的有利形式。估计初期,尤其是对一些大股东股权比例相对不高的、偏分散的民营企业,会有一定的作用。
方案四:对流通股东重新分类表决
西南证券研究所所长周到则建议:“从实际情况看,大小非解禁以后,相当一部分股票是不会进入流通的,比方说国有股东,如中国银行(601988)、中国移动等不会轻易进入流通市场。因此,将不参与流通的和参与流通的股东分类表决是方法之一。”也就是说,对从来未进入二级市场的股东的股票与已经流通过的股票股东进行分类,这样一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对两类价值取向不同的人分别听取声音。
方案五:媒体征集投票
业内人士皮海洲曾提出,要鼓励报刊网络媒体及证券机构征集流通股股东投票权,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到表决中来。实际上,报刊网络媒体在征集投资权方面是具有较大优势的:一方面,媒体与投资者的接触面较广,在投资者中间有一定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信誉好的媒体也很容易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也正因如此,由报刊网络媒体来征集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更容易获得中小投资者的响应,因此,其效果也会更好。
方案六:对基金采取一定限制
他同时提出,要对大流通股股东,特别是投资基金的表决权采取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措施。随着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不仅会达到30%、40%,甚至超过50%也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要让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表决权,那么就必须把投资基金的表决权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