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
上抢红包要交税了?
细心往下看!
近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纳税的项目调整为依照“偶尔所得”项目纳税,偶尔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坚持不变。
调整为依照“偶尔所得”项目纳税的,包含络红包吗?
《公告》指出:
企业在事务宣扬、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含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依照“偶尔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扣头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在外。
具体来说:
近年来,不少企业经过发放“络红包”展开促销事务,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法。“络红包”既包含现金络红包,也包含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络红包。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50号)规则,企业在事务宣扬、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经过价格扣头、折让方法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等景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动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则。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络红包,也归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方式,为进一步清晰和细化方针操作口径,便于征纳两边履行,《公告》清晰礼品的规模包含络红包,络红包的征免税方针依照《公告》规则的礼品税收方针履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络红包,获奖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出售扣头或折让性质的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求阐明的是,《公告》所指“络红包”,仅包含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络红包,不包含亲戚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的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的礼品(包含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规模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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