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发表通化海科农商银行4名前职工违法放贷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庆,男,1971年出世,原通化县乡村信用合作社富江信用社主任(现通化海科乡村商业银行富江支行)。车某、吴某、朱某均是其部属。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庆在任通化县乡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富江信用社(现通化海科乡村商业银行富江支行)主任期间,在明知不符合借款规则的前提下,指派假贷员被告人车某、吴某、朱某违规发放顶名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5646.8万元。
上述借款已回收,或达到还款协议合计人民币373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庆、车某、吴某、朱某均照实供述了其违法发放借款的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人此前均有前科,此次已是因违法放贷再被告上法庭。判决书显现,2014年,因犯骗得借款罪、违法发放借款罪,张某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车某、吴某、朱某因犯违法发放借款罪被免予刑事处分。
通化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张某庆、车某、朱某、吴某违背国家规则发放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借款罪。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庆犯违法发放借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车某、朱某、吴某犯违法发放借款罪,免予刑事处分。
据了解,通化海科乡村商业银行前身为通化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组成,并于2017年1月正式取得开业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