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首次提出了“每股社会贡献值”概念。《通知》规定,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这就是说,“每股社会贡献值”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量的界定,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公司价值创造提供新的重要的标杆。想玩弄“文字游戏”或者“捣糨糊”,没门!
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倘若要提一点“合理化建议”的话,我以为,在上市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真正价值的环节链上,还可以再细化一些。比如,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公司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一种。关注这方面的“贡献值”,当然很对。因为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确保员工的工作与收入待遇,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为了应对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承担起确保员工待遇的责任,不断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问题在于,在“员工”这个大项里,起码包括两个子项:普通职工与高管。假若在“为员工支付的工资”的大项中,把这两个子项“一起煮”,弄得不好,很可能产生“混淆视听”的视觉污染。这个问题,时下不仅为社会所关注,而且也为监管部门所关注。他们所关注的,就是“薪酬不公”。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样的国企,高管的收入差距并没有随着经营业绩有所区别,相反,经营越差的机构其高管的收入有可能越高。根据去年银行年报等渠道掌握的材料发现,在中、工、建、交和光大银行这5家由汇金公司参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已经出现了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脱钩的现象。二是,高管与员工的薪酬差距拉大,而且高管的收入增幅远远大于员工的收入增幅。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分行,员工的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有些地方员工收入比股改前还要低,基层员工看到的股改成果仅仅是行长的收入提高了,而员工的收入却下降了。基层员工如果不能感受到薪酬公平的话,则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无疑将大大增加。这对建设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利的。
由此,国资委已经在考虑新的制度安排,在中央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中,将全面落实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的三项制度改革、完善薪酬福利制度、稳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限制过高收入、保持一线员工收入的稳定增长。保监会、银监会也在考虑相关的制度安排。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批评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过高的畸形现象,随后宣布对国有保险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清查。银监会有关人士则提出,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不单纯是工资升降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问题。高管薪酬机制牵一发而动全身,薪酬问题处理得好,则可能巩固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成果,推动金融机构朝市场化方向再迈重要步伐。否则,很可能动摇金融机构改革基础,使刚刚走出困境的金融机构再添新的风险。这方面的制度安排,或许也在考虑之中,如何进入“每股社会贡献值”的视野,使其更显准确、公平、合理,值得探讨。
“每股社会贡献值”刚刚出台,就对其“横挑鼻子竖挑眼”,似乎有点不合时宜。但它确是肺腑之言,不吐不快。不知读者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