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公布一批两会代表委员建言提案答复证券从业炒股,其中有答复表示“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有关规定”。对此证券从业炒股,有部分市场观点解读认为证券从业炒股,这意味着券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可能会松动甚至以某种程度放开。
但翻阅答复原文我们可以看到证券从业炒股,市场误读了这一信号。证监会此番答复只是再次强调了证券从业人员职务工作的特殊性,现有法规中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制度框架不会变。证监会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新《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曾一度取消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条款,但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性,保障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最终仍保留了相关条款。
笔者认为,禁止券业人员“炒股”的原则必须坚持。首先,从全球各国金融监管趋势上,越来越多国家和机构明令禁止和限制从业人员买卖所属领域金融产品。最新的案例如美联储规定,从5月1日起,高级官员及其亲属不得购买个股或行业基金;不得持有个人债券、机构证券、加密货币、商品或外币的投资;也不得签订衍生品合约以及从事卖空或以保证金购买证券。
其次,为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禁止券业人员买卖股票也是有必要的。如证监会答复中所明确指出,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交易及经营从业人员,必然会在工作中获得多于常人的信息和操作便利,如果允许其买卖股票证券,不仅影响职责履行,还可能大大损害普通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于情于理,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过随着金融产品形态和市场的多元化不断深化发展,从业人员和券业机构的范围和定义在不断丰富和变化,对于这一禁令的适用人群和范围可能也在发生变化。证监会在答复中也指出,考虑到证券公司属于市场化主体,且许多公司已经是上市公司,客观上需要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吸引人才。对此,《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作了豁免安排,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总的来说,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基本原则会继续坚持和优化,但相关的配套政策和规定也会更科学、精准,操作性更强。
就操作层面的改善而言,笔者认为未来在外部监管机制上,除了完善和加强对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认定外,完善券商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是有必要的。具体而言,比如可以采用公示的方法,对于确实需要持有股权的从业人员和实施股权激励的机构,可以提前将相关的计划和持股情况公示,接受外界监督,增强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化;在适应人群的规定上,可以扩大覆盖新业态从业人员,进一步聚焦核心从业人员,比如敏感业务的主管、信息知情人的内部监管等。
本文源自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