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0日
法释〔202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经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损害食物安全违法,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对处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峻超出规范定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峻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归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许查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归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别需求明令制止出产、出售的;
(四)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物营养成分严峻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
(五)其他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严峻食源性疾病的景象。
第二条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一)形成轻伤以上损害的;
(二)形成轻度残疾或许中度残疾的;
(三)形成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许严峻功能障碍的;
(四)形成十人以上严峻食物中毒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的景象。
第三条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
(一)出产、出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数量较大或许出产、出售持续时刻六个月以上的;
(三)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归于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物的;
(四)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学校、托幼安排、养老安排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出售的;
(五)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受过刑事处置或许二年内因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置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四条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结果特别严峻”:
(一)致人逝世的;
(二)形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形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四)形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许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形成三十人以上严峻食物中毒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峻的结果。
第五条在食物出产、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违背食物安全规范,超定量或许超范围乱用食物增加剂,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科罪处置。
在食用农产品栽培、饲养、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违背食物安全规范,超定量或许超范围乱用增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六条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损害”。
第七条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
(一)出产、出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物数量较大或许出产、出售持续时刻六个月以上的;
(三)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归于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物的;
(四)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学校、托幼安排、养老安排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出售的;
(五)出产、出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受过刑事处置或许二年内因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置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毒害性强或许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八条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出产、出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许具有本解说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
(一)因损害人体健康,被法令、法规制止在食物出产经营活动中增加、运用的物质;
(二)因损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物中或许违法增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物中或许不合法增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物动物中制止运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明知”,应当归纳行为人的认知才能、食物质量、进货或许出售的途径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确认。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明知”,但存在相反根据并经查验事实的在外:
(一)长时刻从事相关食物、食用农产品出产、栽培、饲养、出售、运送、储存职业,不依法实行保证食物安全责任的;
(二)没有合法有用的购货凭据,且不能供给或许拒不供给出售的相关食物来历的;
(三)以显着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许出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宣布禁令或许食物安全预警的状况下持续出售的;
(五)因施行损害食物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置或许刑事处置,又施行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确认行为人明知的景象。
第十一条在食物出产、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或许运用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出产食物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置。
在食用农产品栽培、饲养、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运用禁用农药、食物动物中制止运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适用前款的规则科罪处置。
在保健食物或许其他食物中不合法增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十二条在食物出产、出售、运送、储存等过程中,运用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许用于食物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等,形成食物被污染,契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以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或许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置。
第十三条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契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以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或许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置。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置较重的规则科罪处置。
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无根据证明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不构成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但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波折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该其他违法科罪处置。
第十四条明知别人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或许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的共犯论处:
(一)供给资金、借款、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的;
(二)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许运送、储存、保管、邮递、出售途径等便当条件的;
(三)供给出产技术或许食物质料、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关产品或许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
(四)供给广告宣扬的;
(五)供给其他协助行为的。
第十五条出产、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增加剂,用于食物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许用于食物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等,契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置。
出产、出售用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质料、超越保质期的食物、收回食物作为质料的食物,或许以更改出产日期、保质期、转换包装等方法出售超越保质期的食物、收回食物,适用前款的规则科罪处置。
施行前两款行为,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置较重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十六条以供给给别人出产、出售食物为意图,违背国家规则,出产、出售国家制止用于食物出产、出售的非食物质料,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经营罪科罪处置。
以供给给别人出产、出售食用农产品为意图,违背国家规则,出产、出售国家禁用农药、食物动物中制止运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或许出产、出售增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增加剂、饲料质料,情节严峻的,按照前款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十七条违背国家规则,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出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经营罪科罪处置。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运用食物动物中制止运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置;对畜禽灌水或许注入其他物质,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科罪处置;虽不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但契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置。
第十八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不合法经营行为,不合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情节严峻”;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施行本解说规则的不合法经营行为,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置较重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十九条违背国家规则,使用广告对保健食物或许其他食物作虚伪宣扬,契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则的,以虚伪广告罪科罪处置;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出售保健食物或许其他食物欺诈资产,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以欺诈罪科罪处置。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置较重的规则科罪处置。
第二十条负有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构成食物监管渎职罪,一起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罪等其他渎职违法的,按照处置较重的规则科罪处置。
负有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不构成食物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则的其他渎职违法的,按照该其他违法科罪处置。
负有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共谋,使用其职务行为协助别人施行损害食物安全违法行为,一起构成渎职违法和损害食物安全违法共犯的,按照处置较重的规则科罪从重处置。
第二十一条犯出产、出售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出产、出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违法的,对各共同违法人算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出产、出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条对施行本解说规则之违法的违法分子,应当按照刑法规则的条件,严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置。关于依法适用缓刑的,能够根据违法状况,一起宣告制止令。
关于被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置的行为人,需求给予行政处置、政务处置或许其他处置的,依法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违法的,对单位判处置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科罪量刑规范处置。
第二十四条“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认的,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判定定见、查验陈述、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出具的书面定见,结合其他根据作出确认。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出具书面定见。
第二十五条本解说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遭到行政处置的收效之日与又施行相应行为之日的时刻距离核算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解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说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3〕12号)一起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