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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风险测评(证券风险测评等级)

wx头像 wx 2022-03-17 09:00: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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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时证券风险测评,要先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测评,以评估投资者可以购买多高风险等级的产品。一些普通投资者为了买到心仪的理财产品,做测评时会故意往“高”了填选。但是,一些“血淋淋”的判例提醒我们,如果未如实填写风险测评,导致测评结果超过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一旦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投资者会因此导致维权不利,最终可能要风险自担。

证券风险测评

插图/王金辉

■体验

测评结果直接影响理财产品可选类型

为了感受风险测评等级与理财产品之间的关系,记者在某银行网银客户端进行了风险测评体验。

测评问卷列出17道单选题,包括投资者期望的投资回报、家庭可支配年收入、投资经验、投资态度、所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等问题。测评结果分为五档,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为证券风险测评: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分别对应五个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大多有风险等级匹配的限制,该结果将影响投资者能买到什么类型的理财产品。

记者根据自身情况谨慎作答,尽管所选答案皆非最保守的一项,但评估结果仍被判定为最末一档的保守型,只能购买最低风险等级PR1或R1的理财或基金产品。

这一等级的产品收益率如何呢?在对该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大致浏览后记者发现,一款起存金额1万元的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最高为2.1%。而一款PR1等级的、投资期限为188天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也仅在1.55%-2.90%之间,与1年定期存款的年利率差异不大。

相比之下,预期年化收益率在3.0%或4.0%以上的非保本型理财类产品,风险等级基本上都在PR3及以上,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至少要被判定为第三档的平衡型。同样,要想在包括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等更多的基金类产品中做选择,也至少要达到平衡型才可以。

为了能购买收益更高的产品,记者重新进行了测评,某些问题不得不特意勾选更高一档的选项,评估结果才达到了平衡型。

■调查

测评结果高等级对应高风险

正因风险测评结果会限制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选择,导致现实生活中,一些投资者在进行风险测评时不得不刻意迎合。

家住朝阳区的66岁张阿姨就有过类似的体验。“如果依照我自己的意愿选择,抗风险能力肯定是最低一档,预期利率稍微高一些的理财产品我都买不了,所以回答问题时只能往高了填。”张阿姨坦言,她能承受的最大本金损失最多也就是10%以内,“依照我的意愿,收益可以没有,但最好不要亏本。”

记者注意到,在某银行的网络论坛中,还有人询问“如何填写风险测评?”回答者则建议“填最疯狂的选项”,并强调,“这不是申请信用卡,不牵扯虚假资料”,“不买那么高风险的就没事”。

然而,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周剑彬却告诉记者,这种操作虽然可以买到预期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相对也要承担可能发生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因为,如果投资者未如实填写或随意填写风险测评,导致测评结果超过投资者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从而选择了自己不能承受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一旦发生投资损失,投资者会因此导致维权不利,最终可能要风险自担。

“这很可能是部分投资者,尤其是一些中老年投资者难以承受的结果,因为往往他们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于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预估。”周剑彬说。

周剑彬提醒投资者证券风险测评:风险测评是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理财产品的第一步,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真实情况如实填写,避免出现无法承受的损失。

案例一

测评后出现亏损 法院判决风险自负

青岛市一位64岁的老人起诉某银行,因其听从理财经理韦某的推荐,购买了一款高风险等级的股票型基金,造成了47万元的本金损失。

老人自称,他一再跟韦某强调,自己坚决不做证券类和房地产类的投资,韦某也保证为他选购稳健型的产品。他在一些材料上签了字,于是投资218万元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然而,因市场突然熔断,导致该基金产品亏损严重。

银行出具的证据中包括老人签字的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显示其家庭年收入为50万至100万元。但老人实际退休月收入只有2500元,年收入不足3万元。

尽管老人出具了与韦某的电话录音,证实他曾多次向韦某强调自己的投资意愿,法院也认定银行未能充分尽到风险揭示义务,但是,鉴于老人以前购买过股票投资型信托理财产品,且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晓风险承受度评估事关其适合购买哪些理财产品的评定。因此,青岛市中院终审酌情判决老人自行承担70%的投资损失。

北京也有过类似判例。程先生自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诱导下,购买了100万元理财产品,且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导致其本金损失47万余元。然而,法院审理查明,程先生曾通过该银行网银进行过风险评估,结果为A5激进型,且在评估有效期内。而涉案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5,属于其可承受的范围,而且程先生此前有过购买该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经验。最终,法院判决程先生风险自负。

案例二

稳健型投资者被忽悠 获赔全部损失

王女士在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96.6万元的理财产品。半年多后,王女士想赎回产品时,银行告知该产品发生了亏损,此时她才注意到,自己购买的并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而是属于“较高风险”等级的股票型基金,且为银行代销的第三方产品。赎回时,王女士亏损了57万余元。

为挽回损失,王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王女士的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其为稳健型投资者,与具有“较高风险”等级的股票型基金并不匹配。法院认为,银行向王女士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且未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由王女士书面确认系自己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该产品,存在重大过错。且银行未向王女士说明涉案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其推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结合王女士的过往投资经验,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全部57万余元损失,并赔偿相应利息。

提醒

产品等级超出测评 投资者可积极维权

如果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超过风险测评等级并发生亏损,可以积极选择维权。周剑彬告诉记者,普通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获得赔偿,而且获得赔偿的比例很高。

不过周剑彬亦提醒,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银行可以免责。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若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做出自主决定,金融机构可以免责。

张女士的风险测评为4R,却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140万元5R风险等级的股票型基金,最后亏损高达91万。根据张女士的既往投资经验,法院判定她应具备高于普通投资者的理财经验。结合被告银行已载明投资风险提醒,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赔偿诉求。

来源 北京晚报 | 记者 张蕾 实习生 郭明琪 美编 王金辉

编辑 王琼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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