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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向来是涉税争议的高发地带。实践股份转让再增发,许多高净值人士转让股权设计了杂乱的交易模式股份转让再增发,企图规避巨额个人所得税负担。其,有些谋划理用了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杰出的节税效果。有些则画蛇添足,不仅没有到达节省税费本钱的目的,还因未及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近来,笔者就检索到这样一起案例:当事人之间先签署了增资协议,在股权变更挂号完结后,又将增资协议变更为股权转让协议。在民法上,这种变更确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但是在税法上,一次简单的同变更就会带来高额的税收负担。涉案当事人因未及实行税款扣缴义务,被税局处以7,700万补税及罚款。本文将以此案例展,析自然人股权转让需关的税收风险,并提出防备建议,以为读者供给有益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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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进:以增资名义实施股权转让,被补税及罚款7,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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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建立于1994年4月,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248万元,挂号在A公司名下的财产权主要有Y县的采矿权、探矿权。甲、乙、丙原系A公司股东,别持有A公司80%、10%、10%的股权,对应册资本998万元、125万元、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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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甲、乙、丙与B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B公司三向A公司增资,首3亿元、第二1亿元、第三2.6亿元。首3亿元增资后,即依照甲8%,乙1%,丙1%及B公司90%办理工商变更挂号。其后,B公司如约进行了首和第二增资,计4亿元。其,11,944万元最终用于偿还A公司债务,剩下款项由甲自行支配并转账用于甲其他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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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A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挂号,册资本变更为12,480万元,股东变更为甲8%(998万元)、乙1%(125万元)、丙1%(125万元)、B公司90%(11,232万元)。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甲变更为B公司指定的丁。
2011年9月,甲(代表其一起益方)与B公司(代表其一起益方)又签订了《及的变更和弥补协议》,约定如果B公司不再进行第三增资2.6亿元,则之前已增资的4亿元转变成收购甲股权的价款,甲与B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