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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资产证券化最初起源于美国20世纪六十年代,我国大陆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2005年,期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而曾被中断,直至近几年重新再次进入公众视线,进入快速发展期。
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比较复杂,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托管人、投资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在产品的成立与发行过程中发挥其专业特长,确保产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信用风险评估要求,从而最终达到发起人的融资目的,同时保障发起人、发行人以及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1. 发起人
作为整个业务的发起者,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也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金融入方,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 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
负责对基础资产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并作为SPV的代表连接发起人和投资人,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重要中介。
3. 主承销商/推广机构
一般来说,由券商担当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计划管理人,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面参与产品设计、销售发行及管理,其作为整个项目中的协调人,负责对接各方中介参与机构,同时还提供承销和财务顾问服务,体现了券商的主动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机构很少参与到项目的设立筹备中,仅履行托管人的义务,不履行项目整体协调义务,项目中还需一家牵头券商作为交易协调中介参与其中。
4. 信用增级机构
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 信用评级机构
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信用揭示功能。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 律师事务所
为确保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合法合规,律师事务所作为重要中介参与其中,通过对发起人及基础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对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拟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相关建议。
7. 会计事务所
会计处理工作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会计师需要对基础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现金流分析,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在产品发行阶段,会计师需要确保入池资产的现金流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定,并对现金流模型进行严格的验证,确保产品得以按照设计方案顺利偿付。
8. 其他服务机构
资产服务商:负责按期收取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并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其(SPV)指定的信托机构。
▲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金流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