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运营过程股份公司死人账户,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现象比较常见。如果仅仅个人替公司代收款项股份公司死人账户,代收后将款项转交公司的,还归于正常的运营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太大问题。可是,如果个人收款后不交给公司,而是直接个人分配运用,这种情况就存在很大的法律危险了。本文对此法律危险进行梳理析。
一、民事连带职责法律危险
法人人格及财产的独立性,股东的有限职责是公司法律的中心规矩。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而不返还,直接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然后破坏了法人财产独立的公司法根本制度。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务,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因为一人公司财产混淆的危险更大,
《公司法》第十三条还设置了“举证职责倒置”制度。即“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
由此可见,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在民事方面的直接结果便是导致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如在李碧与广州锋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运营同纠纷一案[(2018)粤0104民初20890]以及宁俊与被告广州粮叁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淼、广州粮叁餐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运营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1民初21195],法院均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判定公司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二、行政处分的法律危险
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还有一个直接的结果便是导致公司应收款项没有入账,然后偷逃税款。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职责。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之五十以上五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一经查实的,不只要补交税款、滞纳金,还要承当高额罚款的行政处分职责。
三、刑事处分的法律危险
首先,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方式偷税的,或拒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涉嫌偷税罪和躲避缴欠税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三条的规则,相关人员应承当有徒刑、罚金等刑事职责。
其次,《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诉规范的规则》的告诉第八十四条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用职务上的便,将本单位资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诉。” 因此,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拒不交还公司,数额较大的,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
再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则,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如果公司债务情况恶化,而相关人员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方式来躲避执行,情节严峻的,构成拒不执行国家判定裁决罪,相同应承当刑事职责。
结语:
诚信运营是商场的柱石,恪守法律制度是底线。作为企业,在运营过程款项代收行为有必要法规,代收款项应及入公司账,以防止相关法律危险。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或许其他害联系人,在发现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行为,危害其益,也应经过民事诉讼、行政诉、公安报案等途径进行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