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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律师(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基金)

wx头像 wx 2022-03-13 23:30: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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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金律师基金律师:能否以未备案为由,要求解除基金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基金律师

权威案例基金律师:(2020)鲁01民终1897号

核心观点基金律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未向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案件情况基金律师

1、涉案基金并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产品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被上诉人备案基金和涉案基金明显不是同一支基金。根据涉案基金合同前言第4条之约定本基金将在宣告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依法进行积极备案,被上诉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未将募集完成的涉案基金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反而以曾经已备案的基金产品欺骗包括上诉人曹某某在内的投资者,假借募集基金的名义,以实现其非法募资的目的,其行为已明显违背基金合同订立的本质,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曹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2、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将募集资金投入创道颐高之信国际电商产业项目,而是用来帮助其实际控制人实现退股套现之目的。被上诉人山东创道投资公司应及时向上诉人曹某某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但未披露,严重侵害上诉人曹某某的利益,被上诉人山东创道投资公司未尽到基金管理人职责,属根本违约。

3、被上诉人未将涉案基金是否备案明确告知上诉人,且募集完资金后也未进行基金产品信息更新,已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包括上诉人曹某某在内的投资者而言属于根本违约行为,上诉人曹某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经过: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山东创道投资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2月26日签订的《创道颐高之信国际电商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涉案基金是否备案的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曹某某提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处分[2020]14号《纪律处分决定书》虽然认定山东创道公司2017年12月、2018年2月以颐高之信为名与投资人签订新的基金合同且募集完成后未向协会备案,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山东创道投资公司在上述基金募集完毕后,未向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且上诉人曹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上诉人曹某某以上述基金未经备案为由要求解除基金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曹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山东创道投资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涉案基金未依法进行托管以及被上诉人山东创道投资公司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认购20%基金份额等问题,上诉人曹某某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某某关于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基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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