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即将开市,你关注“新三板”吗私幕基金?购买金融产品时如何避免上当受骗?有公司宣称免费为散户“拼单”买“私募基金”,靠谱吗?“内部荐股”“专业股票分析”可能涉嫌非法荐股?全国首例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你了解吗?……正义网11月4日邀请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陈晨,开讲第23期检察官公开课,跟大家分享安全投资应该掌握的基本原则,识别那些以“金融投资”名义包装的各类骗局。
散户可以“拼单”买“私募基金”?
男子“投资”40万元却上当受骗
据了解,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近年来,有一些不法分子对私募基金打起了歪脑筋。”陈晨介绍了一起某基金管理公司以私募基金为幌子向老百姓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在该案中,马某投资40万元,在投资协议到期后,基金管理公司却延期兑付。
有一天,马某接到了保险业务员钱经理的电话,对方称自己已经从保险公司跳槽到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了,公司即将发布一个投资影视剧的私募基金,时间短、收益率高,公司内还有操盘手,可以保证稳赚不赔。
考虑到之前钱经理介绍的保险理财挺靠谱的,马某认为这次应该也错不了。但是,他听说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可以投资,而自己只有40万元,因而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对此,钱经理拍胸脯保证说,这都不是问题,虽然国家规定投资私募基金需要100万,但是公司为了“回馈社会”,可以免费为“散户”提供“拼单”服务,不够100万也可以投资。马某一听,认为机不可失,就通过POS机刷卡投资40万元。
然而,双方协议到期后,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却以公司遇到各种困难为理由,一直延期兑付。于是马某很快就联系了钱经理,对方却称,自己也上当受骗了,让马某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投资者资格、资金募集方式、投资运作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陈晨表示,个人投资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一)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产收入有要求,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等,不包括房产等固定资产)超过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三)投资风险能承受,对私募基金投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承担可能产生的亏损,能够通过私募机构以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的风险评估。
若你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又应该如何判断私募基金是真是假?陈晨为大家支了三招:
首先,查询是否备案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其次,看是否公开宣传,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及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换句话说,投资者如果发现有私募基金项目通过讲座、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承诺保本和一定利息,那就已经违反了私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很可能是打着私募的幌子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冷静分析,绝不上当私幕基金!
打电话“荐股”共26万余人次
17人犯诈骗罪获刑
陈晨表示,在股票基金投资过程中,许多投资者经常看不太懂上市公司的财报,又担心自己对市场的把握不够准确,不会选股,常常希望求助专业人士。这也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出现许多以“荐股”为名义的骗局。
2019年上半年,刘某某、湛某某等人分别开设A、B公司,招募员工假冒证券公司人员,利用非法购入的客户信息“撒网式”拨打电话,以虚假“析股荐股信息”为诱饵,诱骗客户加入所谓“荐股群”。
一旦入群人数达到既定目标,刘某某等人就将该“荐股群”交付上家,由上家在群内进一步以“虚拟币投资”等为饵,诱使客户下载指定APP并充值投资,后采用关闭取现通道、关闭APP平台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户钱款。在此过程中,刘某某等人以拉入群内的客户人数为“业绩”从中提成牟利。
至案发时,A公司涉案人员拨打诈骗电话18万余人次,B公司涉案人员拨打诈骗电话8万余人次,陆续将逾万名客户拉入所谓“荐股群”,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至60余万元不等。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刘某某、湛某某等17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陈晨表示,证券咨询是证券业务的一种,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许可资质,而上述案件中的荐股行为都是非法荐股行为。
那么,对于“荐股”一类的骗局,投资者应该如何练就火眼金睛?她为大家总结了五个“绝招”:
(一)对于号称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专业人士”等打来的投资理财电话,要仔细甄别其资质,必要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
(二)对于“荐股群”内发布的各种析股、荐股等投资信息,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不轻信;
(三)对于群内发布的各种投资交易软件下载链接或地址,务必提高警惕,不轻易下载,更不轻易投资;
(四)对于已拿到投资收益的,不盲目乐观,要警惕可能是骗子“放长线钓大鱼”的伎俩;
(五)如果不幸被骗,要及时报警并保存好相关通话、聊天、转账等记录,保留好相关交易软件信息等证据,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证券从业者利用内幕消息非法牟利
以内幕交易罪获刑并被“从业禁止”3年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增多的态势,特别是从事内幕交易、建“老鼠仓”、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宁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获悉上海C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起意收购上海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利好消息后,伙同其妻樊某,控制使用樊某舅舅的证券账户,在C公司股票停牌前2日,买入股票19.7万股,成交金额137万余元,并于复牌当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17.3万余元。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年5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十万元,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十万元。
对于上述案件,陈晨介绍说,被告人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第一次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就违背职业的保密义务和道德要求,利用其职业便利实现非法牟利,知法犯法,并且在证监会调查的时候百般抵赖,主观恶性大。检察官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当庭建议合议庭对其判处实刑,同时建议应当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其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
陈晨表示:“股市不是法外之地,作为金融从业人员,应当秉持诚信、合规、客户利益优先的职业准则,守法规范操作。作为广大的投资者,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多一份风险意识。”
手握135家公司账户
还出借自己个人账户
财务人员帮老板洗钱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晨表示:“说到洗钱,老百姓总会想到影视剧里金融黑手、网络黑客的神秘形象。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洗钱也许就在你身边,日常的交易行为、普通的金融手段、简单的经济往来都可能隐藏着洗钱的风险。因一念之差,有人就可能成为金融诈骗等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沦为‘阶下囚’”。
2011年,小美(化名)应聘成为山东某饲料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财务记账、公司报税等业务。2014年,该公司老板老张在上海创办了某金融公司。
该金融公司创立后,老张把几家公司的网银U盾和材料给了小美,让小美将上述公司账户里的钱转到他指定的银行账户。截至2018年,小美手中掌握了135家公司的网银U盾,每天都按老张的指令,把这些公司账户里的钱转到指定的账户。
小美虽然不在该金融公司工作,但知道这些钱来源于该公司的一些“金融业务”,也知道公司只是接收客户转入的资金,并没有其它真实业务往来。然而,小美仍然协助老板进行资金转移,甚至交出了自己的多个个人账户进行协助“转账”。
本案中,小美明知这些钱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小美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陈晨表示,证券市场里可能涉及的洗钱行为有三类:代持、投资、提供账户开户等。
代持,是指真实股东请他人代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代持人名义上成为公司股东。这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是非常常见的,然而,行为人如果利用自己的身份帮他人代持公司时,又明知公司可能是用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投资购买,仍与他人串通提供个人资金账户利用虚假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该公司到自己名下,协助将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合法”财物的,涉嫌洗钱罪。
投资,其背后也可能暗藏着洗钱的“黑手”。如果明知投资资金来源不当,可能是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仍然借由合法投资途径为其“漂白”赃款,甚至利用赃款继续获利,涉嫌洗钱罪。
提供账户开户,主要指在商业银行以本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这可能是老百姓经历的最为频繁的金融活动,其背后也可能存在洗钱行为。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追赃,大肆利用这看似日常的行为分散、转移赃款。行为人如果明知可能是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到银行开立本人实名资金账户,协助散存巨额现金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划转,涉嫌洗钱罪。
对此,陈晨提醒大家,要想避免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就要谨慎处理这些事情:
(一)要谨慎代持公司、代持股份。当你使用自己的身份为他人代持公司时,需要确认公司来源性质是否合法。切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等非法途径帮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产。同时,合法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切忌在帮人代持公司的过程中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虚假转账支付对价,成为犯罪分子的“白手套”。
(二)要谨慎使用他人提供的资金代为投资。当你使用他人提供的资金代为投资的时候,同样要确认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是否合法。切勿在明知代为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投资数额与委托人的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然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将来源不正当的资金“钱滚钱”“利生利”,成为犯罪所得的“漂白剂”。
(三)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不要随便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安全,不仅包括账户内资金安全,还包括账户使用的安全。当你被他人要求到银行以本人名义开立实名资金账户,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用该账户散存现金、划转资金时,一定要拒绝,守住金融安全底线,切莫因“事小”而侥幸,成为犯罪活动的“白棋子”。
最后,陈晨表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股市的“风险”,不仅指投资等金融活动所产生的经济风险,还包括金融操作方面的法律风险。而要防范金融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就要做到两方面:一是管好自己,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避免触碰证券违法犯罪的红线;二是防范和识别证券期货市场中的各类骗局,避免上当受骗,避免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海报:王翊乔
文字/编辑:潘 伟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