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300526)索赔专题
索赔背景:
2020年4月6日中潜股票代码,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公告称:2020年3月13日中潜股票代码,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中潜股份,300526)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合肥高新大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亿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瑞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青城海之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海之芯”)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书,拟通过现金购买乙方持有的合肥芯鹏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共青城海之芯持有的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储存”)9.05%股权。而《股权收购意向书》显示,截至2020年3月12日,公司未与共青城海之芯签署相关股权收购意向书。直至3月17日,公司才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补充更正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将拟收购大唐存储股权比例由84.116%更正为75.065%。同时,你公司在《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收购标的大唐存储的主要财务数据,在我部敦促下才于3月14日进行补充披露。
你公司针对上述股权收购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中潜股份(300526):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暂定索赔条件:
2020年4月3日收盘前买入中潜股份(300526)股票,并于此后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法律依据:
王虎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索赔登记:
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维权登记,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网址:www.lawyerwh.com)“索赔维权登记”栏目填写相关股票损失情况,参加股票索赔维权征集,维护合法权益(索赔登记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投资者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后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对账单必须包括的信息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交时间、成交股票代码或股票名称、成交股数、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证券公司营业部需在每页都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2、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包含沪深股票账户号码,资金账号及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最高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一般都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公证书待律师审核后办理,暂时仅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王虎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具体在法院审理中,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