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证券法苑,处置该类不良资产的方式有多种证券法苑,与传统催收、诉讼清偿等方式相比证券法苑,不良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为了有效降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需充分利用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和信用评级等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平衡不良资产证券发行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利益。此外,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业务提出了合规要求。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 尽职调查 信用评级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劣(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不良资产证券化本质是一个金融工具,利用不良资产在未来可以产生的现金流,面向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可以流通的证券,从而增强该资产的流动性。不良资产证券化借鉴了良性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二者的共性在于将可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出售和流通的证券。[1]鉴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其证券化的过程更加关注前期对资产的尽职调查过程以及证券发行过程中以及发行后的信用增级措施,从而实现证券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不良资产的妥善处理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平稳运行,数据显示,从2017年至2020年,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总额累计8.8万亿元。[2]从银行角度看,其处置不良资产需要满足时效性、经济性和合规性的要求证券法苑;从投资者角度看,其购买金融产品需要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标准。[3]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传统上包括催收、法律追偿、破产清偿等,此外还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利用债转股的方式,从而最大限度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成功率。[4]自2016年我国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信托计划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或者由银行自身作为发起机构与主导方,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证券化处理,无论是哪一种证券化处理方式,都提升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从而降低银行因不良资产的存在而负担的金融风险。为配合当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顺利开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当年4月发布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的要求,核心是加强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帮助风险投资者准确判断该种证券具有的价值。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方式与传统的催收、批量转让等模式相比,增强了银行所持不良债权的流动性,面向的受众是金融市场更加广泛的投资者,而不局限于资产管理公司,使得不良资产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流动。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效分散和转移了风险,其化解风险的主要措施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该机构是证券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中介机构,居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核心地位,归入该机构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属于投资者,不因后期证券交易过程而列入清算资产,是风险隔离原理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体现。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表现为基础资产差异较大,从而产生产品估价的困难。之所以产生产品估价的困难,一方面是因为不良贷款分散于不同的地区,与产业周期和区域经济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与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关,SPV和投资者需要从抵押物情况以及发行人财务报告等内容推知不良资产构成的资产池和资金使用情况,从而以合理价格受让该证券。为了完善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内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曾在2019年2月发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9版)》[6],对证券注册环节、发行环节、存续期定期披露、重大事件披露等环节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保障投资者获得充分的风险提示,尤其是不能按期兑付本息、发起机构解散或破产等重大事件发生时,使投资者对证券的支付顺序作出预估。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关注不良资产可产生的现金流稳定性和预期收益,以及在风险背景下下的投资人利益保证,因此该交易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投资人的分层设置,现金流分配机制,流动性储备账户和信用触发事件。投资者分层通常包括二元机构,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通过保本付息方式获取收益,次级主要获取超额收益。为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稳定性,交易结构中会设定流动性支持方案,主要用于避免优先级证券的流动性风险,从而确保按期足额兑付证券利息。在现金流分配机制方面,根据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划分为个人信用类、个人抵押类以及对公抵押类,不同种类下的不良资产规定有不同的现金流支付顺序,个人抵押类不良资产由于依赖抵押品的处置,因此回收现金流的波动性较大,对该类证券流动性的支持力度随之加大。信用触发事件是指能够改变现金流支付顺序的特定风险因素,包括发行人丧失偿债能力、参与机构在交易文件中陈述不实等,这些因素导致优先级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迟延兑付。
三、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化解(一)尽职调查手段的运用
为了降低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当充分利用尽职调查手段判断不良资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实现的成本和可能性,为中介机构发行不良资产证券提供可靠的评估意见。
1. 信用卡消费类不良资产
对于信用卡个人消费类不良债权而言,该类债权发生笔数多、借款人员分散,进入资产池的债权难以获得全面的数据,因为抽样审查是获得该类债权风险信息的重要手段。对入池资产的调查集中在贷款的发放时间以及卡内未偿本金和息费,银行对该类债权历史回收的数据可以预估这类债权未来的回收情况。由于该类债权无任何担保方式,因此若借款人恶意透支,存在信用卡诈骗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过程关注针对此类信用卡贷款的诉讼仲裁措施以及资产回收可能性。
2. 个人或小微贷款类不良资产
就不良个人或小微贷款而言,尽职调查过程关注该类资产的信贷情况以及债务人现有的抵押状况。若抵押物仅办理预告登记,则无法实现设立抵押权的效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无法获得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此外,若抵押物属于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设定的抵押具有法律瑕疵,因为没有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相关文件。
3.对公不良资产
不良债权中占比最高的是对公不良贷款,该类债权多以房产和土地设定抵押,需要采用现场走访和逐笔业务核查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尽职调查。关注的要点是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抵押物之上查封和执行的情况。若抵押财产之上存在已经查封的情况,就该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可以保证该财产继续执行。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在完成不良资产的尽调工作后,还需要开展不良资产的信用评级,从而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估价提供可靠的依据。不良资产的信用评级首先关注法律风险,集中表现为风险隔离措施、担保物权受偿。风险隔离措施在于确保不良资产出售给SPV,由其保障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现金流收益。担保物受偿关注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以及债权转移过程中担保物权的变更登记,从而提高不良债权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
其次,评级工作考察资产回收情况,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保证人提高担保的方式以及保证数额、保证期间。最后,需要对交易结构进行综合评级,判断流动性风险能否通过现金流支付顺序的变化有效降低。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早在2016年,银监会便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考量不良资产处置需求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增设至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收购的不良资产时,允许对外转让给外省市的主体。2016年的这一规定无疑有利于拓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和渠道,放缓了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地域和范围的监管。
在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地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处置金融及非金不良资产不能跨省被重点强调,这一规定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初衷相吻合,2013年11月彼时的银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参与本地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外置业务。因此,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若将收购的不良资产转往外地将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在其他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没有限制分支机构的设立,但规定了金融不良业务占比不能低于25%,因此,对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需逐步回归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坚守本地区以及金融不良资产为主的业务,在坚守定位、风险为本的基础合规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结语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利用预期现金流获取收益的金融工具,具有交易结构灵活、处置效率高等优势,但也应当关注不良资产估价困难以及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风险。为了有效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充分利用尽职调查和信用评级等手段,从而为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保障。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坚守地区经营和金融不良资产的业务本位进行强调,因此未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需更加注重合规经营。
注释:
[1] 赵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3.
[2] 银联数据从资产证券化看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情况2021.7.8
https://mp.weixin.qq.com/s/_CxQz_AEJpT5mn4eK55XVw
[3]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原理与中国实践检讨.洪艳蓉,北京大学法学院.《证券法苑》,2019,第一期
[4] 影响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因素及对策分析.华国庆,安徽省社科联课题组.《法学论坛》,2002,第六期.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
[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3号
本文作者:吕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