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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创业板两办法意见稿下发 再融资或再开闸

wx头像 wx 2021-11-23 02:48:5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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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微信圈的朋友都听说了,并且也知晓了大致的方向。但是,具体的细节要等到意见稿正式文件下发才知道。”一家创业板公司董秘对此表示,“我们也向证监局进行了求证。可以确认的是,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到了地方证监局。估计应该快了。”

早在今年8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表示,创业板要适当放宽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开启创业板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近期,证监会正抓紧研究修订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指标弹性,拓展创业板市场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深度。

“我们得到的消息是,创业板再融资最快明年上半年即可开闸。”上述创业板公司董秘如是说。

而前述权威消息人士也认为,截至目前,创业板的“特区效应”非常明显,各项政策和市场化改革都先于主板进行,创业板已成为中国股市改革的“桥头堡”。

“此举是把‘双刃剑’。未来创业板很有可能将聚集起一批优秀的上市公司,其示范效应和聚集效应可以视同改革开放初期的深圳特区和之后浦东新区。但是,经营不好的公司也有可能沦为像香港股市中的‘仙股’公司。”该人士称。

取消业绩连续增长要求

据上述权威消息人士称,截至目前,《首发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两点上。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即取消了业绩连续增长的要求。同时,针对《首发办法》中第二项指标也取消了30%的增长要求。

此前,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

第二条重要的修订意见则是,允许互联网与高技术公司在未盈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发行,但要求现金流的稳定,并满足以下条件,即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在新三板挂牌不短于12个月;高技术类企业科研经费占收入的比率,近三年平均值不低于10%。

当天,有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上述行业的创业板公司取消盈利要求可以看成是注册制的预演。“对新三板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政策利好。可以实现与创业板的无缝对接。”

该保代认为,在注册制实施条件下,监管机构会实行“宽进宽出”的市场监管制度。与此同时,监管层还会对拟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约束,对欺诈发行上市的发行人进行严厉的追责。

不过,该保代进一步表示,此举仍有待退市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一旦企业盈利状况等得不到改善,信息披露不合规,触发退市条款就要坚决退市,做到有进有出,形成市场自然流动。这样才能避免上市公司“只进不退”的情况,只有优胜劣汰的机制才能保持资本市场的动态平衡,使之成为一潭“活水”,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再融资明年上半年或开闸

前述券商保代认为,日前出台的IPO新政强化了市场化改革方向,同样,创业板再融资开闸问题也已提上议事日程。届时,市场化为主导、减少行政审批也将成为改革的主要方向。

此前,由于创业板再融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始终未能出台,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只能通过定向发行公司债进行,而增发或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却一直无法实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曾表示,证监会正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探索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

前述创业板公司董秘表示,目前监管层正在积极推进此事,其得到的消息是最快明年上半年即可放行。

对此,业内呼声较高的一项政策建议则是,今后创业板公司再融资的方向不再受募投项目限制,只要公司有资金需求而且市场认可,就可通过创业板实现再融资。

另据前述权威人士透露,针对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其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五个“一般条件”。第一,最近两年盈利(扣非孰低原则);第二,最近两年根据章程实现现金分红;第三,资产负债率高于45%;第四,募投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效果和进度与披露的基本一致,募投资金不得用于理财;第五,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不能认参与认购。

此前,在部分已经IPO的创业板公司中,不少募投项目因种种原因或未能如期推进,或变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也被挪作他用。

据悉,再融资管理办法还拟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

其具体条件分别为,单次发行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净资产10%;股东大会一次决策,多次发行;审核简化,15日做出核准与不核准的决定;12个月内总融资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若超过则不能使用该程序。该小额快速若向大股东、前10股东、董监高配售,上市公司可自主销售,可不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而且,针对创业板再融资的定价机制也更灵活了,若采取前一日均价发行的,则无锁定期限制。”前述权威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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