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科
督促程序是债权人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主要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督促程序存在效率高及程序简捷的优势,能够快速解决一些事实清楚的民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对此加强认识:
首先,要全面了解申请条件。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已到期且数额确定。以其他财物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同时,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若系双务之债,需要经过审理才能查清,不应适用督促程序。
此外,支付令应当能够送达债务人,若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在管辖方面,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其次,要准确掌握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具体应列明以下内容:(一)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二)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额,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三)给付请求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四)管辖法院。(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第三,要正确适用审理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若债务人没有异议,应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若债务人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由于支付令一定程度具有单方法律关系的特点,实践中有时出现被恶意利用的情形。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严格审查制度。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基于欠款发生的债务,应要求提供相应资金往来等材料;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应要求提供合同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加强庭审询问,制作笔录,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增强程序严谨性。
明确处罚规制措施。通过立法,明确伪造债务申请支付令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维护司法权威。对被申请人提起异议而导致支付令未生效,债权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合法的案件,应明确债务人不仅要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也要承担支付令的申请费用。
扩大使用范围,推广电子支付令。建议将支付令适用范围扩大到物业费、水电费等计算标准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件,更好发挥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作用。推广电子支付令,通过电子方式实现申请、审查、送达、生成等流程,更好发挥支付令高效、经济的特点。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