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上海将全面施行不动产一致挂号准则,房地产挂号由不动产挂号代替,房地产权证书和挂号证明中止发放,颁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挂号证明》。该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挂号证明持续有用,权力不变化,证书不替换;各区现有的房地产买卖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买卖挂号大厅,市民可前往处理不动产挂号业务。
昨天下午,记者先后来到闵行区和虹口区的房地产买卖中心,尽管两个组织还都在假日,不过门口都已挂上“不动产挂号业务中心”的牌子。在虹口区不动产挂号业务中心,记者发现地板上也现已贴上了“不动产挂号业务中心”的指示箭头,与税务局的箭头一红一篮照应,一望而知。一位正在替换门牌的作业人员告知记者,除了一些小的办公室门牌还没有替换,其他的作业都已准备就绪,估计今日上班前能够悉数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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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不动产挂号需提交六种资料
不动产挂号包含初次挂号、改变挂号、搬运挂号、刊出挂号、更正挂号、贰言挂号、预告挂号、查封挂号、文件挂号等。不动产挂号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挂号中心请求处理,请求不动产挂号的程序为提出请求——受理挂号——审阅登簿——发放权证。
请求不动产挂号需提交六种资料:
1、挂号请求书;
2、请求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授权托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历证明、挂号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资料;
5、与别人利害关系的阐明资料;
6、法令、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则的其他资料。
此外,当事人托付代理人请求不动产挂号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挂号组织提交请求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签字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置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未经公证的,请求人应当在请求挂号时,与代理人共同到挂号组织现场签定授权托付书;境外请求人处置不动产的,其授权托付书应当经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