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3.3 条和 13.4 条规定,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控股股东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可能会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的通知,宜华集团接到案号为(2021)京民终223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担保基本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19年3月向宜华集团的债权人杜某出具《担保书》,为宜华集团向杜某人民币1.5亿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因宜华集团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债权人杜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12月30日形成一审判决,案号为(2019)京01民初444号。根据公司取得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载,法院认为宜华健康所提供的担保,属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形,必须由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若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则构成越权代表。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杜某在订立《担保书》过程中,宜华健康仅与其签订《担保书》并未提供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杜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宜华健康股东大会决议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故杜某主观上不构成善意。据此,涉案《担保书》在效力上应属于效力待定,在宜华健康未予追认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无效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宜华健康对《担保书》的无效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宜华健康对宜华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宜华集团应向原告杜某偿还本金85,103,449元及相应的利息,宜华健康对宜华集团承担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提起上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次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公司对上述事项给予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根据公司自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没有要求或批准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没有签署相关担保文件的记录,也没有发现留存或保管相关担保文件。
二、解决方案
公司要求宜华集团尽快向公司完整、真实、准确提供该违规担保事项涉及的全部信息,并要求宜华集团尽快偿还债务,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宜华集团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宜华集团承诺该笔债务由宜华集团全权负责,如后续因法院执行等造成宜华健康的损失,由宜华集团承担全部损失。
2、宜华集团承诺将其应收宜华健康款项为宜华健康可能产生的或有损失提供担保,不足部分由宜华集团以现金补足。
根据宜华集团的说明,宜华集团正积极搜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维护自身权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涉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约为人民币42,551,724.5元及利息,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45%。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
2、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控股股东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3.3 条和 13.4 条规定,公司可能会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