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D11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接D11版)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事宜承诺如下:“若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时,发行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发行人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在公司所享有的上一年度薪酬的十倍为限(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公司向全体董事派发的平均薪酬为限),以不超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薪酬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的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分析
公司致力于成为以分布式光伏为核心的清洁能源综合服务商。除向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外,按照既定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已经开始布局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业务。公司解决方案主要包括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所需硬件、并网服务以及后续智能化运营和维护服务等。
公司营业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成功实现了从亿元规模企业向十亿元规模企业的跨越,并使得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到亿元规模水平。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公司适时启动自持电站建设计划,是公司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层面对光伏产业给予了大力支持,而未来若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所减弱,例如减少对光伏发电的补贴、削减光伏发电装机目标等,可能会对光伏行业及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公司已经着手进行业务升级,即突破原有以光伏产品生产为主的单一业务模式,逐渐向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方向转变,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公司还通过积极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提升利润率,以减小未来财政补贴减少或取消可能为公司业绩带来的冲击。
(2)客户集中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3.56%、85.77%以及43.96%,报告期内客户集中整体度高。公司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业务主要向客户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其中京运通为战略客户,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合计为京运通提供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的已并网装机容量约331兆瓦,双方已形成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光伏产品销售的客户主要包括浙江正泰、日地太阳能以及浙江中晶、嘉兴兴羿等公司,光伏产品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参与者众多,受原材料成本、技术进步等因素影响波动相对较大。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客户的业务合作规模随市场波动而变化。
为此,公司一方面在巩固与重点客户合作关系的基础之上,紧跟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趋势,努力开拓新客户群体,把业务向全国范围内拓展;另一方面,公司将继续加大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自持力度,提升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形成稳定的发电收入和利润来源。未来,公司的客户结构将会得到优化,客户集中度将会逐步降低。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包括“浙江省海宁市10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桐乡科联新能源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300MWp光伏电站运维服务项目”。这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在未来为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发电电费收入以及电站运营维护费收入,促进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业务进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业绩基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股东回报。
(4)健全人才激励和考核制度,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积极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措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智力支撑。未来,公司将在积极聘用各行业人才的同时,完善配套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直接推动公司业绩的发展。此外,公司还将通过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保证业绩目标的实现。
(5)提升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
随着未来公司业务向国内其他地区的不断扩张,公司经营规模与业务半径将持续增加,以子公司为代表的异地分支机构将逐步增多,公司跨区域经营的管理成本将显著提高。因此,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对分支机构的评价及激励机制,同时积极引入熟悉区域市场、了解行业运作规律的业务骨干及管理人才,持续提升分支机构管理效率。
3、提高公司业绩及投资者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市场竞争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光伏产品生产方面获得了多项国家专利,并积累了丰富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综合服务经验,以优质的核心产品及服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未来,公司计划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产品及服务的技术先进性,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发掘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增强整体经营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资金实力。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使用。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适应业务需求、抓住市场契机,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公司已经具备较好的技术储备、生产条件和市场开发的基础,因此募投项目自持电站建设竣工投产后,将通过持续的电力供应迅速产生经济效益。同时,电站运维服务项目建成投产后,其稳定的收益能力将为公司提供长期可靠的收入。综上,可以预期募集资金将于较短时期内产生良好的收益。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抓住上市契机,建立起较高水平的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战略眼光,把握市场机遇,突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公司也将继续改善组织运营效率,完善内控系统,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
(5)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创新步伐
通过多年的经营与发展,公司的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及产品已达到较高水平,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全力推动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创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利忠、张文娟、张震豪承诺:
“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5)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1、保荐机构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发行人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2、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8〕3861号)。
2018年1-3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稳步增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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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3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809.10万元和1,033.53万元。其中,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462.91万元,下降4.99%,变动较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2,221.29万元,增长187.02%,主要由于毛利率较高的光伏发电收入占比提升所致。2017年1-3月份,公司扣非后净利润为负,主要是由于:①毛利率较低的光伏产品收入占比较高,整体毛利较低;②金刚线改造、组件厂研发等导致研发费用支出较高,共计1,233万;③2017年发生276万的股份支付。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别为219,210.59万元、116,223.27万元和102,987.32万元,较上期变动较小。
2、2018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45,000万元至5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5,000万元至5,4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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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预计基于公司一季度财务数据、目前在执行订单情况以及对未来预计订单的估计。2018年第二季度,自持发电业务上,根据公司目前自持电站建设情况,预计销售7,000万度电,发电收入约0.6亿元左右;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业务上,根据目前的订单情况,预计销售50MW左右的组件,加上户用电站的开发,可实现约1.5亿至1.9亿元收入;光伏产品业务上,根据目前订单情况和合作意向,预计可实现收入1.4元至1.5亿元。2018年一季度公司已实现收入8,809万元收入,根据上述情况测算,2018年1-6月公司预计可实现收入4.5亿至5.0亿元收入。根据公司业务的毛利率以及往年销售费用率,预计2018年1-6月可实现扣非后净利润5,000万至5,400万元。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8,800.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84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97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芯能科技”,股票代码“603105”。本次发行的8,800.00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18年7月9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7月9日
(三)股票简称:芯能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10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0,0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800.00万股
(七)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880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的7,92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发行后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Sunoren Solar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41,2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7231599U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7月9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年10月21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9号
邮政编码:314400
联系电话:0573-87393016
公司传真:0573-87393666/3006/3188
互联网网址:www.sunorensolar.com
电子邮箱:xnkj@sunorensolar.com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以分布式光伏为核心的清洁能源服务商,主营业务包括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提供、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以及光伏产品制造三部分。
(1)分布式光伏解决方案提供即是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业务,指公司面向客户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包括光伏组件、配件产品以及屋顶资源开发、设计与并网支持、运行维护等服务。
(2)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是指公司自行投资建设并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与用电客户签订20年左右的供电服务协议,从中获得稳定的光伏发电收入。
(3)光伏产品制造是指公司从事多晶硅片研发、制造并对外销售。
公司是国内最早进入分布式光伏领域的企业之一,于2013年即开始积极探索分布式光伏投资、建设、运营的业务模式,2014年开始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案例和经验,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尤其是在工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464个,全部为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680兆瓦,年发电能力可达6.80亿度,累计装机容量占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容量的2%左右,累计签约屋顶面积834.15万㎡,涉及工商企业523家,可建设约830兆瓦分布式光伏电站,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上述工业企业中,包括娃哈哈、飞利浦、中通快递、中国巨石、华孚色纺、盾安环境、敏实集团等上百家海内外知名企业及上市公司。
2014年-2017年,公司每年开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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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分布式太阳能发电综合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公司拥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并先后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2016年,公司被评为嘉兴市“互联网+工业”示范企业。
2015年9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6年6月,公司入选第一批创新层企业;2017年1月,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被纳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联合编制的“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综合指数”。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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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间接持股数=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间接股东对该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张利忠、张文娟夫妇以及其子张震豪。本次发行前,上述三人直接持有并通过法人股东正达经编、乾潮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18,556.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5.04%;本次发行后,上述三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占总股本的37.11%。
张利忠,男,1969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2319691011****,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芦湾村大庄里。2011年12月上海交通大学现代企业EMBA总裁研修班结业,2012年3月任海宁市12届政协委员,海宁光伏协会常务副会长。1995年3月前就职于丁桥卢湾电器五金厂,任厂长;1995年3月至2000年12月就职于海宁市利忠实业公司,任董事长;2001年1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8年8月至2015年4月就职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文娟,女,1968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2319681216****,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南苑三里。1988年7月毕业于海宁市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中专学历。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就职于海宁市沪宁袜厂,任主办会计;1990年10月至1995年2月就职于海宁市方达皮件有限公司,任主办会计;1995年3月至2000年12月就职于海宁市利忠实业有限公司,任主办会计;2000年12月至今就职于海宁市正达经编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张震豪,男,1991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8119911005****,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紫薇花园。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就读于英国伦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数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就读于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2015年9月至今就职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兼证券事务代表,2016年12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1,200.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8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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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84,136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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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8,8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7.6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0,00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83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879.626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58%;网上发行7,900.49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7784%。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9.8786万股,包销比例为0.225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2,504.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7月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6号)。
六、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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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092.29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58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6号),截至2018年7月3日,芯能科技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800.00万股,应募集资金总额42,504.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92.29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411.71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8,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8,611.71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79元/股(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21元/股。(按照公司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6倍。(按照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6年度和2015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8〕1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1-3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8〕3861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一季度财务数据、目前在执行订单情况以及对未来订单的估计,公司预计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5,000万元至50,000万元,同比增长2%至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000万元至5,400万元,同比增长48%至5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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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蒋伟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刘奇、蒋伟森
联系人:刘奇、蒋伟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