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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络司法拍卖应当确认保存价,拍卖保存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价价确认股以物抵债税费;未作评价的,参照市价确认,并咨询当事人定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价价或许市价的百之七十。”第二十条第一款“络司法拍卖竞价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涵同一络司法拍卖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股以物抵债税费;拍卖不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的应当在拍卖十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起伏不得超越前次起拍价的百之二十。
一、相关事例
(一)北京住总第四发建造有限公司等非诉实行检查实行裁决书 京02执复341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 “络司法拍卖应当确认保存价,拍卖保存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价价确认;未作评价的,参照市价确认,并咨询当事人定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价价或许市价的百之七十。”第二十条第一款“络司法拍卖竞价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涵同一络司法拍卖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的应当在拍卖十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起伏不得超越前次起拍价的百之二十。”《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2020年批改)》第十条第一款“拍卖无人竞买或许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存价,参与的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实行债务人请求或许赞同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存价承受拍卖产业的,应当将该产业交其抵债。”第二十四条规则“关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则将其作价交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实行债务人抵债。”本案,东城法院对杰宝公司名下案涉房产以评价总价4784.55万元的70%,即3350万元为保存价和起拍价进行拍,流拍后以第一次拍卖保存价3350万元的80%,即2680万元再次进行拍卖,流拍后在请求实行人住总四公司赞同以二拍保存价2680万元扣除请求实行人垫支的评价费和实行费后,折抵相应数额的债务即2 664.3528万元的前提下,作出以物抵债裁决,于法有据。杰宝公司所提复议请求,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
(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实行河南省豫港物资发总公司、河南省新郑市科工贸公司告贷胶葛一案实行检查类实行裁决书豫01执异122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第条规则,拍卖应当先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的,应当在拍卖十日前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则,关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则将其作价交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实行债务人抵债。本院实行机构2007年8月20日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07年8月28日公拍卖上述查封房地产,公告为8天,违背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第条关于不动产公告限的规则。2008年9月8日第三次拍卖后,没有依法进入变卖程序,而是在2009年3月20日又施行第四次拍卖,2009年5月11日请求实行人郑州银行请求以物抵债后,又于2009年7月10日施行第次拍卖,直到2012年8月13日作出(2007)郑法执字第162、163实行裁决以第四次拍卖保存价330万元以物抵债给请求实行人郑州银行,该行为违背《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则,严峻违背拍卖程序且危害当事人益,应当予以吊销。
二、相关法条
(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十条 络司法拍卖应当确认保存价,拍卖保存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价价确认;未作评价的,参照市价确认,并咨询当事人定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价价或许市价的百之七十。
第二十条 络司法拍卖竞价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涵同一络司法拍卖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的应当在拍卖十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起伏不得超越前次起拍价的百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能够依法在同一络司法拍卖变卖。
(二)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2020批改)
第十条 拍卖无人竞买或许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存价,参与的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实行债务人请求或许赞同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存价承受拍卖产业的,应当将该产业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实行债务人请求以拍卖产业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务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法决议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务额低于抵债产业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四条 关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则将其作价交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实行债务人抵债。请求实行人或许其他实行债务人回绝承受或许依法不能交给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交还被实行人。
三、总结
在民事实行程序的以物抵债,是指被实行人不能按实行效法令文书所确认的金给付责任,而由被实行人的产业作价赔偿给请求实行人的一种实行办法。[1]因为抵债物价格的确认直接影响实行人与被实行人及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债务的完成,在确认抵押物价格应通过其他债务人的赞同。当事人意确认的抵债价格是否理,应由法院进行检查。若存在歹意进行进步或许是下降抵债物价价格的行为,法院应予以扫除。[2]
[1] 《实行进程以物抵债的税费承当浅析-以商业银行以物抵债完成债务为视角》 国律师 黄河、杨心雨
[2] 《民事实行商业银行被迫承受不动产以物抵债的法令危险讨论》 经济论坛 137 王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