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济北京12月28日讯 昨日江西昌九集团股份周勇,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证监局站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称江西昌九集团股份周勇,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江西昌九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海月及两名家人周勇、赵相等一起举动听信息发表违法违规及约束生意昌九化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并作出行政处分。
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生意“昌九化”股状况如下:
赵海月及周勇、赵平用周勇信证券的账户A4XXXX1931、赵平泰证券的账户A4XXXX3626及信证券的账户A7XXXX9471、赵海月信证券的账户A7XXXX2731及广发证券的账户A5XXXX4752等5个证券账户,自2015年8月19日始生意昌九化股。到2015年8月31日收盘,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计持有“昌九化”股12,191,729股,占“昌九化”总股本的5.05%。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12日,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共生意“昌九化”股9,142,834股,生意金额100,843,636.91元。
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构成一起举动听
周勇、赵平为夫妻联系,赵海月为周勇和赵平之女,三人存在亲属联系。上述三人买入“昌九化”股的首要资金来源于上海瑞鑫创业资有限公司2009年转信信任有限责任公司的6亿元资金还本付息款。该点上海瑞鑫创业资有限公司的仅有股东为周勇。
周勇、赵平、赵海月等三人致“昌九化”的承认函、“昌九化”2016年8月6日发表的《关于上海证券生意所<关于对江西昌九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起举动联系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及周勇、赵平、赵海月等人2016年8月13日经过“昌九化”发表的《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三人均自认互为一起举动听。周勇、赵平、赵海月三人与“昌九化”信息发表相关的业务均由天然人孙伟担任,且孙伟别代表股东赵海月参与“昌九化”2016年度股东大会、代表股东周勇、赵海月参与2017年第一次临股东大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和《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则,确定赵海月、周勇和赵相等三人构成一起举动听。
赵海月未依照规则及实行陈说和信息发表责任
2015年8月31日11点1933秒,赵海月及周勇、赵相等三人计买入“昌九化”股的数量到达“昌九化”总股本的5%,触及5%份额线的买入生意经过赵海月信证券的账户A7XXXX2731账户施行。当日收盘后,上述三人计持有“昌九化”股12,191,7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
赵海月上述生意行为发后,未及向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生意所提交书面陈说,也未及告诉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6年8月13日,赵海月及其一起举动听周勇、赵相等才发表有关《简式权益变化陈说书》。
赵海月、周勇、赵平存在约束内生意“昌九化”股行为
到2015年8月31日,赵海月及周勇、赵平计持有“昌九化”总股本到达5.05%。在没有陈说、公告的状况下,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持续生意该股。在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12日,赵海月及周勇、赵平共生意“昌九化”股9,142,834股,生意金额100,843,636.91元,构成约束内生意股的行为,其周勇生意“昌九化”股2,933,810股,生意金额28,676,851.75元,赵海月生意“昌九化”股5,241,200股,生意金额61,109,077.21元,赵平生意“昌九化”股967,824股,生意金额11,057,707.95元。
赵海月及其一起举动听周勇、赵平买入“昌九化”股到达公司总股本的5%,赵海月没有依照规则及实行陈说和信息发表责任,且三人在约束内持续生意“昌九化”股,上述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则,江西证监局决议对赵海月未及实行陈说和信息发表责任的行为给予正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江西证监局对周勇、赵平、赵海月约束内生意股的行为给予正告,并处以503万元罚款。其,对周勇处以143万元罚款,对赵平处以55万元罚款,对赵海月处以30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令对其限有约束性规则的,在约束的限内不得生意。
《证券法》第八十条:经过证券生意所的证券生意,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之五,应当在该现实发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生意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限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
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份额每添加或许削减百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则进行陈说和公告。在陈说限内和作出陈说、公告日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未依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所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说,或许报送的陈说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背法令规则,在约束限内生意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生意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起举动,是指资者经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资者一起扩展其所能够分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许现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买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化活动有一起举动景象的资者,互为一起举动听。如无相反根据,资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一起举动听:
资者之间有股权操控联系;
资者受同一主操控;
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许高档管理人员的首要成员,同在另一个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许高档管理人员;
资者参股另一资者,能够对参股公司的严重决议计划产严重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安排和天然人为资者获得相关股份供给融资安排;
资者之间存在伙、作、联营等其他经济益联系;
持有资者30%以上股份的天然人,与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档管理人员,与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资者30%以上股份的天然人和在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档管理人员,其爸爸妈妈、爱人、子女及其爱人、爱人的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及其爱人、爱人的兄弟姐妹及其爱人等亲属,与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许与其自己或许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许直接操控的企业同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职工与其所操控或许托付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持有本公司股份;
资者之间具有其他相关联系。
一起举动听应当并核算其所持有的股份。资者核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含挂号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含挂号在其一起举动听名下的股份。
资者以为其与别人不该被视为一起举动听的,能够向国证监会供给相反根据。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分决议书【2018】1
当事人:赵海月,女,1985年9月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周勇,女,1960年7月出,住址:山东省诸城市。
赵平,男,1960年5月出,住址:山东省诸城市。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赵海月及周勇、赵相等一起举动听信息发表违法违规及约束生意股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赵海月、周勇、赵平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一、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生意“昌九化”股状况
赵海月及周勇、赵平用周勇信证券的账户A4XXXX1931、赵平泰证券的账户A4XXXX3626及信证券的账户A7XXXX9471、赵海月信证券的账
户A7XXXX2731及广发证券的账户A5XXXX4752等5个证券账户,自2015年8月19日始生意江西昌九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到2015年8月31日收盘,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计持有“昌九化”股12,191,729股,占“昌九化”总股本的5.05%。
二、赵海月及周勇、赵平三人构成一起举动听
三、赵海月未依照规则及实行陈说和信息发表责任
四、赵海月、周勇、赵平存在约束内生意“昌九化”股行为
上述违法现实,有相关证券账户生意、“昌九化”供给的相关问询函、承认函、股东大会及公司公告材料、相关银行账户、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确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一、对赵海月未及实行陈说和信息发表责任的行为给予正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勇、赵平、赵海月约束内生意股的行为给予正告,并处以503万元罚款。其,对周勇处以143万元罚款,对赵平处以55万元罚款,对赵海月处以30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江西证监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