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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头像 wx 2022-03-01 13:03:3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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汹涌新闻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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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国裁判文书发布了淮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副支队善于雷纳贿、移用公款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现,从2007年春节前至2016年9月,被告人于雷在其任职的多个岗位、用其职务便,为别人获取益,先后屡次讨取或不合法收受胡某、李某、夏某等人现金、购物卡等资产,合计价值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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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于雷落马后,还自动告知督查机关没有把握的其移用公款的违法现实。2013年7月,在被告人于雷担任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间,该大队在处理一同不合法经营案进程,共扣押涉案资金3811990元。于雷用职务之便,共将涉案款的1409602.07元用于购买基金和股。不过,该判决书并未载明于雷理财的收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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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现,被告人于雷系淮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副支队长,其因涉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于2020年6月19日被淮安市洪泽区督查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纳贿罪、移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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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于雷犯纳贿罪、移用公款罪,向淮安市洪泽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起,被告人于雷先后担任任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局刑警大队四队副队长、闸北派出所副所长,淮海路派出所所长、清河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局委员会委员、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局副局长、淮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

2007年春节前至2016年9月,被告人于雷用其职务便,为别人获取益,先后屡次讨取或不合法收受胡某、李某、夏某等人现金、购物卡等资产,合计价值70000元。向于雷纳贿或被于雷索贿的,多是其处理范围内的酒店、洗浴心、足浴店、饭馆等。

法院审理查明,于雷纳贿金额的一次是在2011年,被告人于雷以打麻将需求用为由向胡某索要30000元,其用职务之便,经过警情处理、泄漏案子信息等为胡某获取益。

于雷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纳贿的违法现实,自动退出悉数赃物,并自动告知督查机关没有把握的其移用公款的违法现实。

2013年7月,在被告人于雷担任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间,该大队对清河区DNF外挂不合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在组施行抓捕举动进程,所扣押金钱由各组办案民警自行保管,该案先后共扣押涉案资金3811990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处理进程,因为发现该类案子科罪规范变高,该案存在现实不清问题,因创收需求,被告人于雷决议依据案子发展将部扣押金钱操作成捐献款,要求民警将部扣押金钱交至其处保管。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于雷组织办案民警陈某和王某乙别将案子扣押款305000元、630000元,合计935000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13年10月17日至28日,被告人于雷将其的926495.84元用于个人购买股。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于雷再次组织办案民警王某乙将案子扣押款499950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13年12月12日至17日,被告人于雷将其的483106.23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和股。综上,被告人于雷用职务之便,共将该案扣押的1409602.07元涉案金钱用于个人营性活动。

2015年5月,因该清河区DNF外挂不合法经营案捐献事宜未能办成,被告人于雷决议将该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移交起诉前,2015年5月7日,被告人于雷将自行保管的该案部涉案金钱悉数退给大队内勤。2015年5月8日,该案一切涉案金钱3811990元悉数交至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局暂扣款账户。

不过,该判决书并未载明于雷用涉案金钱购买基金、炒股的收益状况。

判决书显现,被告人于雷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依据没有贰言,并自愿认罪认罚。此外,在本案审理进程,被告人于雷检举揭露别人违法,并经查验事实。

洪泽区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于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上的便,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益,数额较大;用职务上的便,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进行营活动,其行为别构成纳贿罪、移用公款罪。被告人于雷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纳贿罪过,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于雷归案后自动供述督查机关没有把握的自己移用公款的罪过,系自首,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于雷有检举别人违法的建功情节,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于雷退出悉数纳贿所得赃物,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于雷在案发前已将其移用的公款悉数偿还,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于雷犯稀有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于雷自愿认罪认罚,能够依法从宽处理。辩解人提出的主张对被告人于雷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建立,法院予以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的主张对被告人于雷犯纳贿罪免予刑事处分的辩解定见,法院经审查以为,被告人于雷屡次收受别人资产,数额较大,且有索贿景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免予刑事处分的条件,故对该辩解定见,法院不予采用。

2021年2月8日,洪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雷犯纳贿罪,判处有徒刑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移用公款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决议履行有徒刑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于雷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崔烜

校正: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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