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19日消息(记者唐婧)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迎来新规。中国证监会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中有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关注?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2.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3.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4.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5.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6.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等。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说,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更加规范、系统和细致。“更加规范,就是把证券基金业的管理要求更加明确和更加完整。更加系统,就是把管理要求从最开始的选聘录用到最后任职,到出现一些问题的处理,形成非常系统的管理办法。更加细致,就是对相关的录用任职资格条件以及负面清单,以及禁止从事的一些行为等,作了更加细致和细化的规定。”
以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确定董监高人员的任职,通常是由董事会下属的提名委员会遴选、物色符合条件的人选,在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前,要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而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要求董监高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今后对这些要求的把关会转移到公司层面,公司在自主性提高的同时,责任也更加明确,这是一种包容性监管的体现。董登新说:“给(证券)基金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当然,自主权背后的公司的责任、自律,自我约束,这种自律性的机制会逐渐构建起来,这也符合我们市场化改革的导向。”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考核、执业培训、稽核审计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董登新说,今后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规范,需要从内外部形成合力。“很大程度上需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内部制度完善来健全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在这方面可能需要从内部下功夫。同时也要从外部进行监督监管,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提高证券基金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董登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