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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香港资产证券化法规)

wx头像 wx 2022-03-01 05:00:1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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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多个层级。首先,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证券的一种,因此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监管,并且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分为证监、银监、保监三块分开管理,不同于以银行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企业的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受证监会的监管,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证监会所发的规范性文件对其监管发挥了巨大作用。并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法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需要在中基协进行备案,中基协也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了相关的文件。由于标准化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转让,作为中国两个层级最高的交易所,对于产品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标准,因此两个交易所自身也出台了一些业务指引与规范。

另外,从各层级法律、法规中,可以对其进行分类。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证券的一种,因此其需要符合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另外,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会涉及到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其也需要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证监会所出台的文件中,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从资产证券化业务角度出发所发文件;第二,从可以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的监管出发发布的文件;第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人不得超过两百人,因此属于私募产品,其需要符合关于私募业务的文件的规定;第四,为了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细节问题,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问答。在中基协出台的文件中,可以大致分为四类,第一,中基协需要承担接受备案的工作,因此其出台了关于专项计划备案的文件;第二,中基协出台了关于基础资产的文件;第三,中基协发布了关于风险指引的文件;第四,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协出台了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所涉及文件的模板文件。交易所层面,上交所、深交所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发布了关于在各自交易所挂牌转让所需要遵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指引、规定。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

(1)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企业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获得融资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资产支持证券作为证券的一类,其需要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b.其他法律

另外,从事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中,各机构之间签订《托管合同》、《认购协议》等文本,这些活动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结构化产品,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通过增信措施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外部增信可能通过担保的方式进行,因此也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一大特点如果能够满足“真实交易”,其可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因此在判断破产隔离事宜时,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在此类经济活动中,还会产生其他法律关系,都需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2)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章

a.《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监会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管机构,相继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引导。2014年11月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此项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定性、对业务中管理人、托管人、原始权益人的职责、对专项计划的设立备案、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与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并进一步明确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需要具备合法性、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特定化的财产,这些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所有的债权、受益权、收益权或其他由证监会认可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不同的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标准化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其他证监会认可的特殊目的载体。在目前两大交易所发行的标准化保理资产证券化中,均是以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并管理的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专项计划的资产属于专项计划,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为了保障专项计划财产的独立性与保护认购人的利益,专项计划财产需要在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另外,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发行,并且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因此,虽然在上交所、深交所发行的标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行业能被称为公募产品,严格意义上,资产证券化业务是私募业务,有认购人数不超过二百人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我国对其采用了备案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定,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用备案制,有利于减少审查环节、缩短行政干预时间,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金融行业,金融行业发展有利于盘活资金、多样化投资方式并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通过历年来世界范围内所发生的经济危机可以看出,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对于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因此,此类业务都需要做好信息披露,提示风险,稳定金融市场。另外,为了防范风险,管理人需要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因此证监会同时出台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根据时间进度的不同,在证券发行时、计划存续期间、计划清算后,各不同参与主体都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参与主体来看,各参与主体也都需要履行到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管理人需要制作《计划说明书》、《清算报告》并向认购人披露;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对证券进行信用评价,出具《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从法律角度对项目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调报告》、《法律意见书》;托管人作为托管机构,也需要出具《托管报告》,对托管事宜进行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中对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管理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专项计划的设立人、管理人,需要对项目各参与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主体的资质、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另外,如果某一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重较大(15%),由于债务过于集中,此债务人的主体状况对于计划的稳健运行、认购人的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此类重要债务人,管理人也需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能够反应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进行尽职调查。不同于主体信用债券,主要依托于融资主体的信用,资产支持证券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因此基础资产的状况,是整个计划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管理人也需对基础资产的合法性、运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分析。

b.《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需要符合《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并且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证券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所从事的是《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规定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业务行为需要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

c.《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认购人与私募产品一样,有人数限制,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需要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d.《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

2016年5月,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16年爆发性增长,很多新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急需规范指导。证监会出台了《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其中明确了某些特定类型资产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入池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包括污水处理费、中央财政补贴、ppp项目产生的资产、单一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债权等。

(3)基金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范

a.《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基协承担了专项计划备案的工作,因此,中基协出台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其对备案主体、备案内容、备案需提交材料、备案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b.《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好基础资产筛选的工作,中基协出台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哪些资产不能作为基础资产入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此种以负面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大的发挥市场的作用,不会导致多数资产不能作为基础资产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且也可排除有重大风险的资产,从而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

c.《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同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中基协也出台了相关风险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从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专项计划账户资产再投资、法律文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从而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

d. 《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防范金融风险,中基协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一些法律文件作出了关于内容、格式的规范化指引,其中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

(4)上交所、深交所出台的业务相关指引及规范

作为国内两大证券交易所,其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是对国内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一大助力。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上交所、深交所也各自制定了相关的指引、规范,从而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方式、规范业务操作的流程,并且也能够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标准化,从而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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